****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能源**2×66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府呈〔2024〕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不符合建设用地审批要求的面积0.5306公顷用地予以核减,其中农用地0.5306公顷(林地0.51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1公顷)。原则同意**区核减后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社区、**街道茨冲村的集体农用地60.1019公顷(耕地29.2784公顷、园地0.4375公顷、林地19.5546公顷、草地0.0438公顷,其他农用地10.7876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0.00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4.9365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00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5.0434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60.1062公顷,****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作为**能源**2×66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建设用地。
二、****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批后实施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报批的土地征收申请、国家和省征地补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做好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四、****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策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环保等部门关于安全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
五、****政府****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备案工作。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