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基地建设项目强电工程-配电箱采购-**黄河****基地建设项目强电工程-配电箱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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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 1.1项目编号:**** 1.2项目概况:本项目**黄河****基地建设项目强电工程-配电箱采购, 具体招标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1.3供货周期: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甲方通知2天内(含节假日)将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 1.4质量要求: ①、从发包人组织的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质保期,质保期为2年,本工程质保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乙方维修,所发生的一切保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②、质保期内,工程发生质量缺陷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员进行维修。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维修的,甲方有权另行安排队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若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1.5招标范围:**黄河****基地建设项目强电工程-配电箱采购等一切工作等内容。 1.6项目预算:人民币:175.0875万元整。 1.7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段。 | 二、项目基本情况 | 1、项目名称:**黄河****基地建设项目强电工程-配电箱采购 | 2、项目类别:货物类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4、采购内容:配电箱采购与安装 | 5、预算金额:175.0875万元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能有效的履行合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较强的经营实力; 3.2 投标人须具有营业执照,具备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办理对接手续,需要法人签字的公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近三个月完税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可自行提供完税证明承诺函),且具有有效的资格证书; 3.3 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需提供近3年财务状况表或相关证明材料(可自行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函);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 3.5 信誉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3年)投标人社会****公司公章)见附件;投标人在报名时需提供当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zxgk.****.cn)查询本单位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网页截图。招标人应对属于限制参与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投标活动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四、采购文件领取 | 1、采购文件领取方式:线下 | 2、采购文件领取截止时间:2024-10-14 17:00:00 | 3、采购文件领取地点:******区经一路88号明珠商务港3023室 | 五、响应文件提交 | 1、递交方式:纸质文件密封递交 | 2、递交截止时间:2024-10-21 14:00:00 | 3、递交地点:******区经一路88号明珠商务港3021室 | 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2024-10-21 14:00:00 | 2、开标地点:******区经一路88号明珠商务港3021室 |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 阳光采购服务平台(www.****.com) | 八、联系方式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崔经理 | 联系电话:156****2299 | 2、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 | 地址:******区经一路88号明珠商务港3016室 | 联系人:李经理、庄经理 | 联系电话:151****5123、156****2820 | 九、其他说明 | 时间:2024年10月01日至2024年10 月14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区经一路88号明珠商务港3023室)。 方式:本项目采用邮件报名,邮件报名方式内容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以及以下资料的原件扫描件(扫描成一个PDF文件)发送至****@163.com,邮件名称命名为:****报名资料-公司名称-项目名称。****公司账户以电汇或网银转账方式汇入以下账户: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经五路支行 银行帐号:1602 1118 0900 0090 180 电汇时请标明“:****文件费-项目名称”售价:300元/份,文件售后不退。 所需资料原件扫描件: (1)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 (2)法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3)社会信誉自查承诺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上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网页截图(加盖公章); (4)汇款凭证。 (5)公司近三个月完税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可自行提供完税证明承诺函)。 注: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的企业,应当拒绝其参与投标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