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瀚海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区段)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9月18日第34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8143.67万元(环保投资360万元),在**市**区柏杨河乡**瀚海升压汇集站至**变220千伏架空线路,路径全长约36千米(均在**区境内),采用单、双回路架设,**1回220千伏输电线路,始于瀚海升压汇集站的南起第二间隔,止于**750****电站自西向东第一回备用间隔(次间隔电气一次设备已建设),其中**单回路长约35千米,利旧双回路长约1千米(与博光北至瀚海联络线路同塔架设,本期进行单边挂线)。项目线路起点坐标为(东经87°37′07.155″,北纬44°37′30.327″),线路终点坐标为(东经87°41′43.754″,北纬44°21′52.207″)。**铁塔共96基,其中单回路铁塔95基,双回路铁塔1基。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修建的施工便道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三)项目施工期基础设施养护水经混凝土吸收及自然蒸发,生活设施依托原有施工营地。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表土回覆和土地整治,恢复植被。
(四)项目塔基开挖出土方量全部用于回填及道路基础铺垫,严禁随意倾倒;施工期产生的材料包装袋、施工废弃材料等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五)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六)项目运营过程中输电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40米范围内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七)项目输电线路选用的导线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运营期输电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40米范围内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需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八)项目运营期线路检修时产生检修废弃物及****电站进行合规处置。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瀚海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区段)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分局(以下简称“****分局”)。
三、****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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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