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睦宁路70号3-301、302、401、402、501、502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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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睦宁路70号3-301、302、401、402、501、502房产 |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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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 |
901.49万元 人民币 |
5 |
2024-09-29 |
网络竞价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交易所指定账户。 2、若信息披露期间仅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自行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一次****交易所指定账户。 4、本次转让标的状况及瑕疵均以标的资产的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现场踏勘,全面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公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披露的内容并完成了对标的资产的现场踏勘,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房产。****房产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相关事项进行承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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