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伟房产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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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00%股权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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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8,009.22万元 人民币 |
10 |
2024-09-30 |
网络竞价 |
1. 根据转让方及标的企业提供的《关于******公司100%股权对外转让事宜的说明》 (置于北交所备查),截至2024年7月31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共计人民币5092.498943万元,受让方需支付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款,在上述债权款支****交易所出具本项目的交易凭证。 2. 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的交易****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7)意向受让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有效担保。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现场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按照“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的有关规定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需按照信息披露的分期付款支付要求支付交易价款,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如本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未按照分期付款支付要求提供担保的,同意转让方扣除已交纳至北交所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对转让标的重新挂牌交易; (3)本方同意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同意在成功受让本项目后,如转让方需要,应全力配合转让方办理交易价款出境事宜。 (7)本方知悉并接受《******公司职工安置说明》的全部内容。 (8)本方同意转让标的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9)本方承诺如成为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90天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款项,并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时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担保金额等于全部债权款项金额,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未付款项部分利息。在上述债权款支****交易所出具本项目的交易凭证。如本方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上述债权,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同意转让方扣除已交纳至北交所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对转让标的重新挂牌交易。 5、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委托方式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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