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颢庆包装有限公司纸袋、包装盒、说明书用印刷纸生产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381MADAPRW2X4 | 建设单位法人:掌庆兵 |
掌庆兵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市**区新圩镇新联村花边岭地段(******公司厂房7#)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纸袋、包装盒、说明书用印刷纸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39-印刷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319-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新圩镇新联村花边岭地段(******公司厂房7#) |
经度:114.336353 纬度: 22.862593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5-21 |
惠市环(**)建〔2024〕8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0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1381MADAPRW2X4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1381MADAPRW2X4 | 验收监测单位:美澳****公司 |
****1302MA538D0086 | 竣工时间:2024-06-12 |
2024-06-12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9-11 |
2024-09-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3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902sFzNK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位于**市**区新圩镇新联村花边岭地段(******公司厂房7#)(经纬度为E114°20'10.872",N22°51'45.334"),属于**项目,用地面积1800平方米。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位于**市**区新圩镇新联村花边岭地段(******公司厂房7#)(经纬度为E114°20'10.872",N22°51'45.334"),属于**项目,用地面积1800平方米。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纸袋用印刷纸540万张、包装盒用印刷纸100万张、说明书用印刷纸47万张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纸袋用印刷纸540万张、包装盒用印刷纸100万张、说明书用印刷纸47万张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生产工艺为切纸、印刷、检验、制版、显影、冲版、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为切纸、印刷、检验、制版、显影、冲版、成品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①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并按要求建设产污过程监控设施,接入环保监管平台。生产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②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③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抹布、废版、废原料桶、废显影液、废润版液、洗版废液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①项目印刷、印刷清洁工序产生的NMHC和总VOCs通过集气装置进行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一根17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印刷、印刷清洁工序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排放满足**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的第Ⅱ时段排气筒总VOCs排放限值。项目厂界总VOCs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②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③项目工业废物不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抹布、废版、废原料桶、废显影液、废润版液、洗版废液等危险废物已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建成后应依法申报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方可排放污染物。 | 实际建设情况: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36 | 0 | 0 | 0 | 0.036 | 0.036 | |
0 | 0.0144 | 0 | 0 | 0 | 0.014 | 0.014 | |
0 | 0.0007 | 0 | 0 | 0 | 0.001 | 0.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319 | 0.0361 | 0 | 0 | 0.032 | 0.032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印刷、印刷清洁工序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的第Ⅱ时段排气筒总VOCs排放限值。 项目厂界总VOCs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项目印刷、印刷清洁工序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排放满足**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的第Ⅱ时段排气筒总VOCs排放限值。 项目厂界总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项目采取隔音、消声和降噪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项目采取隔音、消声和降噪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抹布、废版、废原料桶、废显影液、废润版液、洗版废液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项目工业废物不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抹布、废版、废原料桶、废显影液、废润版液、洗版废液等危险废物已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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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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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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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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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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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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