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电厂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渭**,****电厂煤场
4. 交货日期:2024-10-05 至 2024-10-25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买方于每月10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3.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0-05 11:24:44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500 | <2,5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2.8 | ≥3.1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一) 合同价格
1.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3500≤Qnet,ar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价格减额 (元/[(千卡/千克) ]﹒吨)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3400≤Qnet,ar<3500 | -0.001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3300≤Qnet,ar<3400 | -0.002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3200≤Qnet,ar<3300 | -0.004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3100≤Qnet,ar<3200 | -0.007 | 单批次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3000≤Qnet,ar<3100 | -0.01 | 单批次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2900≤Qnet,ar<3000 | -0.013 | 单批次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Qnet,ar<2900 | 每降低1-100大卡,依次增加0.003的幅度继续扣减 | 单批次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②【硫分/全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硫分 | St.d>2.8% | 0.01% | 减0.3元/吨(含税) | 2.8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全水分 | Mt>16.8% | 0.1% | 减0.1元/吨(含税) | 16.8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3) 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各品种供货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标准 |
90%<到货率 | 不考核 |
80%<到货率≤90% | 结算单价下浮1元/吨(含税) |
70%<到货率≤80% | 结算单价下浮3元/吨(含税) |
60%<到货率≤70% | 结算单价下浮5元/吨(含税) |
50%<到货率≤60% | 结算单价下浮10元/吨(含税) |
到货率≤50% | 结算单价下浮20元/吨(含税) |
(二)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
2.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全额进行赔偿。
2.1汽车运输时,卖方车辆进入卸煤地点必须服从买方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卖方自愿遵守买方有关规章制度,并确保己方工作人员明确知悉买方的《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管理要求,接受买方关于《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的相关考核,对于违反《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的行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同意将违约费用从结算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2.2卖方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煤种、品种及质量要求时,卖方自愿接受买方关于《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的相关考核,承担不符合考核要求的违约责任,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可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2.3卖方供应煤炭存在分层装车、掺假、掺杂、粒度大、使水时,买方(厂内)经宏观初检有权按照其制定的《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扣减煤量等内容执行(扣至零为止),同时买方有权停止拉运或终止合同,造成的兑现率不足等影响结算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掺假、掺杂是指:来煤中含有管道煤、**煤、低灰熔点煤种、煤泥、铁块、石块、木块、杂草等物品。)因掺假、掺杂、使水对买方生产造成影响的,买方有权依据经济损失情况要求卖方赔偿。
2.4卖方出现单车热值低、分层装车、掺假、掺杂使水、粒度大、含矸量大等情况,以及在人工抽检过程中,卖方驻厂在接到通知1小时未到场,不积极配合或现场作假、推诿扯皮、无理耍赖等以上行为,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停供3天进行整改;如二次发生以上行为,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停供、终止合同,造成的兑现率不足等影响结算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同时扣减卖方结算款10000元,买方有权将卖方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2.5因卖方违约,卖方须承担买方向卖方进行索赔而支付的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保全费、执行费用、保险费、鉴定费用及律师费用。
(三)汽车煤质异常处理
3.1扣水标准
3.1.1煤质水分过大,并按水分大小合理扣吨,滴水车辆按0.5吨扣罚、流水车辆按1吨扣罚、较大流水按2吨扣罚。
3.1.2煤车中水分高于同批次水分或超过合同约定最高水分时,按5吨扣罚。
3.1.3对于车厢局部掺水,经三方确认后按5吨扣罚。
3.1.4煤车进入厂区进行卸车水箱有水的,按2吨扣罚。
3.1.5 煤车进入厂区对水箱进行放水的,按10吨扣罚。
3.2扣矸标准
3.2.1煤车较其他同矿车辆或同批次车辆含矸量较大,按1~2吨扣罚,含矸量超过20%以上,煤场接卸当班负责人通知部门煤质管理人员,按5吨扣罚。
3.2.2经煤场来混煤,根据来煤情况,每车扣罚0.1~0.3 吨。
3.3煤泥处罚标准(采购煤泥除外)
3.3.1煤泥含量较多时,扣罚1~2吨。
3.3.2若煤泥含量大于25%,扣罚100%,拒收同批次来煤。
3.3.3引起入厂煤采样系统或原煤仓堵煤时,****物资部,暂停该供应商来煤,中止该煤种的调运。
3.4含杂物扣罚标准
3.4.1来煤含有沙子、石子、木头、垃圾等杂物,扣罚0.5~1吨。
3.4.2杂物量较多时,进入煤质异常处理程序,扣罚1~2吨。
3.4.3劣质煤(二类煤),按照粒度不大于50mm标准执行,如发现普遍粒度超标扣杂按0.5~1吨进行扣罚。
3.5掺杂使假的处罚原则
3.5.1目测单车煤质相较于同批次车辆较差,****办公室、燃料物资部、承运单位(供应商)代表到场,并进行单车抽样化验,热值低于当天该批次其他车辆煤的热值或低于该供应商前一天的热值,根据弹筒热值确定单车扣罚标准。
3.5.2 对掺杂使假、上下分层装车、****车行为,****办公室、燃料物资部、承运单位(供应商)代表到场进行单车人工采样,根据弹筒热值确定扣罚标准,按照不低于整车煤量的25%比例扣吨处理,且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同批次来煤拒收,情节特别****机关报案,****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按****机关处理。
热值扣罚标准
热值差异MJ/Kg | 2.0≤差<2.2 | <2.4 | <2.6 | <2.8 | <3.0 | <3.2 | <3.4 | <3.6 | <3.8 |
扣罚比例 | 25% | 30% | 35% | 40% | 45% | 50% | 55% | 60% | 65% |
热值差异MJ/Kg | <4.0 | <4.2 | <4.4 | <4.6 | <4.8 | <5.0 | <5.2 | ≥5.2 | |
扣罚比例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全扣并3倍处罚 |
当单车上下、前后分层、分区域装车热值差异超过5.2MJ/Kg时扣罚100%并3倍处罚。
3.5.3 同一供应商当日单批次原则上不允许入厂两种及以上的煤种,必须入厂两种煤时,****物资部按照两个或多个不同批次入厂进行验收。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单批次入厂两种煤或两种以上的煤种,按照异常煤处理。
3.5.4 发现换煤时,整车没收,并按整车煤款的3倍进行处罚。
(四)火车煤煤质异常处理
4.1燃料验收必须经常检查火车来煤煤质,随机打开车门,验收人员在检查或质量验收中发现火车煤存在分层装车现象或严重的质量问题时,立即停止采样,****物资部、纪委办公室、****检验所驻厂人员****公司煤质主管人员进行现场处理。煤车在等待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延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任何一方无法按时到达现场,默认为认可采样结果。
4.2如来煤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存在分层夹装现象,采样验收人员应立即汇报部门值班人员,第三方驻厂人员分别采取分层不同部位煤样化验作以对比。对于经目测难以确认质量的来煤,应及时采用对比、化验等方法予以确认,再作处理。
4.2.1采样班人员、第三方驻厂人员、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燃料物资部人员到现场共同确认煤质情况,确认情况属实后按煤质异常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并做好记录。若供煤单位人员不能及时到厂的,由燃料质检部、****物资部在验收过程中进行录像、照像、保留证据等取证工作。
4.3火车煤质异常处理方法
4.3.1发现来煤中有人为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上下分层明显,分装、掺配不均等现象,****物资部、纪委办公室,燃料物资部通知矿方人员,以第三方驻厂人员采集的上、中、下部位煤样中热值最低煤样出具最终热值报告,纪委办公室人员及时做好跟进工作。
4.3.2判定为异常煤后,****物资部及时与矿方沟通,确保后续来煤质量符合要求。
4.4 火车打开侧门验收过程中,打开整批次的三分之一侧门发现有分层现象的,对该批次按分层处理,即认为该批次火车煤为整批分层装车,按照火车异常煤处理。
4.5 对于信誉差的供应商,现场宏观无法明确判断分层的等情况,由第三方驻厂人员分别单独采取上部、中部、下部样出结果,以最低热值出具最终热值报告。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电厂
2. 联系人:杨斌
3. 联系电话:029****8231
八、备注
受****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电厂
2. 联系人:杨斌
3. 联系电话:188****7918
八、备注
受****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