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轻体砖(2024年10月月计划)
项目编号 | **** | 采购经理 | 王建朝-150****0292 |
报名截止时间 | 2024-10-05 18:00 | 报价截止时间 | 2024-10-06 18:00 |
采购明细信息:
物资编码 | 物资名称 | 生产厂家(品牌)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交货期 | 备注 |
B07-1 | 砖 | 23*11*5 cm | 59000 | 块 | 2024.****.10 | ||
B07-2 | 轻体砖 | 20*20*60 cm | 1800 | 块 | 2024.****.10 |
项目要求:
1.保证金金额:0元
2.商务条款:第一条 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甲方使用要求。 第二条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自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使用期限内除人为因素外,材料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包退、包换。如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自货到甲方仓库经验收合格后转移至甲方,甲方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 第四条 交(提)货方法、地点:乙方负责送至**市****公司院内。 第五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运费、卸车费由乙方承担已含在合同总金额内,甲方在正式验收标的物之前产生的安全责任、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标准、方式:按本合同第二条执行,甲乙双方在交货地点共同验收(验收期限:1个工作日)。乙方未按时到达现场,按甲方验收的质量及数量为准,标的物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及时给与调换,在此期间造成甲方损失及仓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结算方法: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货到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完入库手续后第二个月付清合同金额。 第八条 异议处理条款: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到物品的1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通报乙方。 2、质量异议: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物品,待乙方前往判定。 3、乙方接到甲方异议通报的2个工作日内对甲方作出答复,并安排专人与甲方人员共同确认异议情况。超过2日或未安排专人,视为甲方异议成立。 4、异议成立或经双方共同确认后,退回全部或部分物品并要求乙方补齐,异议处理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 (一)违约责任 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乙方未能按时交付标的物的,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按含税合同价的0.3‰计算。迟延交付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因乙方延迟交付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 。 (二)合同的解除 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 1、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出现重大涉诉、被采取任何保全措施、被申告破产等情形,致使该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可能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将使对方面临较大的风险的,相对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及根据本合同签订的所有附件及协议;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另有约定的,在非违约方要求的期限内没有纠正,非违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公司政策调整,无法执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及相关协议; 4、合同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字盖章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在有效期限内,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3.技术条款:
4.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0元
5.报名要求:1、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在人员、专业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响应,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供应商,不得响应; 5、所有参加报价商家过时未报价视为自动放弃该标段;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 7、报名单位需上传以上所要求资质; 8、****公司资质,报价须注明产品生产厂家,涉及煤安产品的需上传煤安证、防爆证等相关资料,如未上传或注明的,可视为报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