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8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区曙光路120号****南大堂A-3区域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0-25 |
出租底价 | ****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林先生、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2327,0571-****5582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曙光路120号****南大堂A-3区域 | ||
坐落位置 | 曙光路120号1幢、曙光路120号2幢等3套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2)**市不动产权第****457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8067.64 | |||
房屋用途 | 住宿餐饮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抵押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市**区曙光路120号****南大堂A-3区域,租赁面积约260平方米,****测绘所得,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2、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本次租赁房屋已设定抵押权,他项权利登记尚未注销,权利人为**国泰君安****公司,债权数额为167100万元,履行期限为2022年8月19日至2040年07月31日。 4、原租赁合同至2024年10月31日到期。原承租人对本次租赁权享有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0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260 | ||||
租赁期 | 3年。自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年整。 | ||||
起租日 |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 | ||||
免租期 | 1个月(免租期租金为首年1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免租租金,免租期免租租金在首期支付租金时抵扣)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基础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250000元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酒店经营功能性配套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餐饮经营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酒店经营功能性配套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酒店经营功能性配套场地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酒店经营功能性配套场地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如尚无经营许可证照的或未进行注册的,****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经营所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作为出租方的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承租方承租后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市制定的政策和法规。未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合同,并保留行使其他索赔的权利。(6)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该场地的装修与装潢,应符合出租方《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之规定。(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①未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②财产未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③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纪、违规以及不良信誉记录;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重**全责任事故;⑤近三年内未与出租方及其关联****商贸****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企业,含全部直接及间接参股企业)发生过合同争议纠纷、仲裁或诉讼。(8)转租约定:除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外,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之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与第三者使用或合用。(9)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酒店经营功能性配套场地租赁合同》(样本)为准。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1)若承租方系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按约定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即视作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若承租方不是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人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如因出租方原因延迟物业交付时间,不视为出租方违约。延迟交付时,以实际交付日的次日为租赁起始日,实际计租日期相应顺延。(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本项目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下,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2%计取。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上,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1.5%计取。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刘经理 | 联系电话 | 189****5213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酒店经营功能性配套场地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酒店经营功能性配套场地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