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调查地块为****地块,地块位于**市**区**现代工业**片区,地块面积为92714.9平方米,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03.931011°,北纬30.786422°。
(2)根据历史影像及人员访谈了解到,调查地块2003年前为农田;2003年建设年产3万套超市设备生产项目;2018年,在生产车间原喷塑区内新增一套喷塑二号生产线,将工艺流程中盐酸除锈改为中性除锈剂除锈,将超市货架的产量由3万套扩增到5万套,不涉及新征用地、员工等;2019年新增木工房生产线建设项目,由****生产经营;2023年7月,除木工房外其余区域全部停产,停产后随即把停产区域的厂房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2024年3月进行现场踏勘时,污水处理站设备及构筑物已拆除,其余生产设备已搬离,厂房未拆除,原木工车间2西侧**了1处面积约800m2板房。
(3)根据第一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制定了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方案,共布设18个土壤采样点,其中1个土壤背景点;4个地下水采样点;1个废水采样点。
(4)根据土壤监测结果表明:该地块的土壤中所测指标的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pH在该标准中无要求,本次不做评价。
(5)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表明:该地块的地下水中所测指标的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限值,其中石油类的检测结果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限值。
(6)地块内废水来自于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综上所述,****地块符合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类型标准,该地块不需要进入下一阶段的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和地块环境风险定量评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