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庚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三星煤矿(6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1********336381T | 建设单位法人:田万青 |
王智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自治区**市** |
**自治区**市**纳林陶亥镇大柳****煤矿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三星煤矿(6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06-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褐煤开采洗选;其他煤炭采选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610-B610-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建设地点: | **自治区**市** **自治区**市**纳林陶亥镇 |
经度:110.27409 纬度: 39.43705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2-26 |
鄂环审字〔2022〕34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1-05-2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23.45 |
455 | 运营单位名称:**** |
911********336381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博****公司 |
****0627MA0Q9U8K6F | 验收监测单位:**华****公司,******公司 |
****0105MABTHEEC1E,****0602MA0PYREM84 | 竣工时间:2024-03-2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8-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2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front/eia/70275.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开采规模为60万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开采规模为60万吨/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斜-立井综合多水平开拓方式 | 实际建设情况:斜-立井综合多水平开拓方式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认真落实《报告书》和《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涉及井田边界、工业场地及井筒、**公路和伊泰运煤公路等相关区域留设保护煤柱的措施,禁止越界开采。及时开展生态修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加强地表沉陷区等区域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和养护管理,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区域生物多样性,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回注钻孔过程需避让公益林、耕地,注浆完成后及时回填钻孔、对占地范围进行生态恢复,确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确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优化措施减缓不利生态影响。 2.认真落实《报告书》和《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双碱脱硫+布袋除尘处理后烟气经40m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锅炉燃煤标准;****处理站各设备采取加盖密闭措施后,确保氨气、硫化氢、臭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限值要求。通过采取全封闭、喷雾降尘、洒水抑尘等措施,确保颗粒物排放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限值要求。****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须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标准要求后回用;生****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标准要求后回用,脱硫废水絮凝沉淀后循环使用,以上各污(废)水均不得外排。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对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筛分矸石和洗选矸石用于外售综合利用,待2024年12****煤矿建成井下填充系统,筛分矸石和洗选矸石用于井下充填,以上各类固废均不得乱弃。 3.按照《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64-2018)等相关要求,对厂区内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同时按照要求布设地下水观测井和土壤跟踪监测点,做好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工作,定期对地下水和土壤进行跟踪监测,加强日常管理与巡查,以免造成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4.建设单位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一、认真落实了《报告书》和《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 1、井下留设的保护煤柱 (1)井田境界煤柱:井田境界除煤层最低可采境界外,其余均为人为境界,设计沿井田边界留设20m宽的边界煤柱。 (2)公路保护煤柱:井**部有包府公路、边贾公路,井田北部有**公路和伊泰运煤公路,均留设保护煤柱,维护带宽度留设15m,4-2煤层煤柱留设宽度为60m,5-1和5-2煤层煤柱留设宽度为65m。 (3)井筒及工业场地保护煤柱:井筒及工业场地煤柱宽度为20m。 (4)大巷保护煤柱:大巷两侧各留设30m保护煤柱。 (5)窑子区村北部的部分牛棚:新增井田边界距离南侧窑子区村约112米,窑子区村北部的部分牛棚在新增井田范围内,****三星煤矿承诺对窑子区村北部牛棚的煤炭**不进行开采,并留设20m的保护煤柱。 2、煤矿开展了生态修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编制了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加强了地表沉陷区等区域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和养护管理,至改扩建项目开始后,采空沉陷区面积为22.9942hm2,其中林地面积16.4575hm2,草地面积6.5367hm2,对采空区域实施了土地复垦工作,主要采取的复垦措施为:地表裂缝监测、裂缝回填、场地平整、表土回覆、恢复旱地。 3、回注工程验收期间未建设,按照环评要求将于2024年12月建成。 4、委托****建立了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布设了3条观测线,测线长0.862km,测点平均间距13.5m;布设观测点67个,分别为c1-c22、 a1-a22、b1-b23。井田内有110KV乌圣线,在井田内长度为0.293km,已设有保护措施。最大下沉量为-358mm,最大水平移动为±238mm。目前下沉系数q=0.372,水平移动系数b=0.672。 二、原有锅炉已拆除,新锅炉正在建设中,锅炉烟气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处理站各设备采取加盖密闭措施后,经检测氨气、硫化氢、臭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限值要求。通过采取全封闭、喷雾降尘、洒水抑尘等措施,经验收检测颗粒物排放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限值要求。****处理站处理后,经验收检测出水水质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标准要求后回用;生****处理站处理后,经验收检测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标准要求后回用,无脱硫废水,以上各污(废)水均不得外排。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经验收检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对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煤厂停用,矿井水煤泥全部掺入末煤一同销售;验收期间未清理生活污泥,待后期产生了与生活垃圾一起由伊旗纳林陶亥镇环卫部门定期回收集中处理;验收期间原有锅炉已拆除,新锅炉正在建设中,炉渣、脱硫石膏不在本次调查范围;生活垃圾产生量为92kg/d,在工业场地设置垃圾箱定点收集垃圾,将生活垃圾定期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煤矿验收期间废机油0.2t和废油桶1个,经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验收期间未更换废活性炭和废反渗透膜。 三、厂区内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了分区防渗措施,按照要求布设地下水观测井和土壤跟踪监测点,通过地下水监测,各地下水监测因子均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 四、建设单位强化了环境风险防范。并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了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 五、项目建设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生产期限落实了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及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待项目验收后满5年,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按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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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矿井水:公司拟对矿井水处理工艺进行升级改造,处理工艺为“混凝+沉淀+A/O+沉淀+深度处理+消毒”,规模为120m3/h,处理后作为矿井生产用水、井下消防用水、降尘洒水等。生活污水:公司对生活污水处理工艺进行升级改造,具体工艺为:化粪池+格栅+调节池+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充填矸石浆沁出水:泌出水量约为7.56m3/d,矸石充填沁出水地下返为矿井涌水,****处理站处理。 | 矿井水出水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2标准,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后回用于井下生产系统、井下消防洒水等。****处理站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道路清扫和城市绿化的水质标准。 | 本次改扩建对原矿井水处理设施进行改建,矿井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120m3/h)处理工艺为混凝+调节沉淀+A/O+深度处理。****煤矿矿井水统计数据,验收期间矿井涌水量为414m3/d。 ****处理站进行改造并**“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处理工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为120m3/d。目前生活污水量为58.08m3/d。充填矸石浆沁出水未产生,待后续****处理站处理 | 验收检测结果:生活废水出口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矿坑水处理系统出口水质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扩、改)生产线采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锅炉烟气:**2台15t/h(采暖期一备一用、非采暖期1台运行)替代现有燃煤锅炉,配套的废气处理措施为首先烟气在炉内脱硝(SNCR工艺,脱硝效率为50%),锅炉出来的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9.5%,后经双碱法脱硫(脱硫效率为75%)后由1根烟囱(高度40m和内径1.6m)排至大气中。煤炭储运系统防尘:封闭储煤场占地面积约为0.42hm2,分块煤储煤场和末煤储煤场两部分,定期洒水抑尘。运输系统扬尘治理:进场道路硬化为沥青硬化,**内利用洒水车对路面进行洒水降尘。矸石充填系统:全封闭储料棚(内设矸石破碎设备),矸石破碎在全封闭车间,同时在破碎车间设置喷淋设施,组合去除效率为99%。 | 工业场地无组织废气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新改扩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1)原有锅炉已拆除,新锅炉正在建设中,锅炉烟气不在本次调查范围。 (2)原煤棚为全封闭储棚,四周各设1套喷淋设施;精煤棚为全封闭储煤棚。 (3)进场道路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工业广场道路及地面均硬化,同时采取及时清扫与定期洒水等措施降尘。 | 验收检测结果:现有工业场地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498mg/m3,现有风井场地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463mg/m3,均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表5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采取了吸声、隔声、降噪措施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本项目工业场地主要高噪声源均采取了降噪、隔声等措施。 | 现有回风立井昼间噪声值为51-54dB(A),夜间噪声值为41-44dB(A),现有工业场地昼间噪声值为51-53dB(A),夜间噪声值为41-44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标准限值。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按照《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64-2018)等相关要求,对厂区内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同时按照要求布设地下水观测井和土壤跟踪监测点,做好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工作,定期对地下水和土壤进行跟踪监测,加强日常管理与巡查,以免造成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 厂区内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了分区防渗措施,根据对工业场地及首采区地下水水质、水位监测情况,各监测点各监测因子的浓度均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监测结果表明,改扩建项目未造成地下水第四系潜水含水层水位下降,与环评预测结论相符。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对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筛分矸石和洗选矸石用于外售综合利用,待2024年12****煤矿建成井下填充系统,筛分矸石和洗选矸石用于井下充填,以上各类固废均不得乱弃。 | ****煤厂停用,矿井水煤泥全部掺入末煤一同销售;验收期间未清理生活污泥,待后期产生了与生活垃圾一起由伊旗纳林陶亥镇环卫部门定期回收集中处理;验收期间原有锅炉已拆除,新锅炉正在建设中,炉渣、脱硫石膏不在本次调查范围;生活垃圾产生量为92kg/d,在工业场地设置垃圾箱定点收集垃圾,将生活垃圾定期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煤矿验收期间废机油0.2t和废油桶1个,经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验收期间未更换废活性炭和废反渗透膜。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认真落实《报告书》和《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涉及井田边界、工业场地及井筒、**公路和伊泰运煤公路等相关区域留设保护煤柱的措施,禁止越界开采。及时开展生态修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加强地表沉陷区等区域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和养护管理,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区域生物多样性,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回注钻孔过程需避让公益林、耕地,注浆完成后及时回填钻孔、对占地范围进行生态恢复,确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确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优化措施减缓不利生态影响。 | 认真落实了《报告书》和《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 1、井下留设的保护煤柱 (1)井田境界煤柱:井田境界除煤层最低可采境界外,其余均为人为境界,设计沿井田边界留设20m宽的边界煤柱。 (2)公路保护煤柱:井**部有包府公路、边贾公路,井田北部有**公路和伊泰运煤公路,均留设保护煤柱,维护带宽度留设15m,4-2煤层煤柱留设宽度为60m,5-1和5-2煤层煤柱留设宽度为65m。 (3)井筒及工业场地保护煤柱:井筒及工业场地煤柱宽度为20m。 (4)大巷保护煤柱:大巷两侧各留设30m保护煤柱。 (5)窑子区村北部的部分牛棚:新增井田边界距离南侧窑子区村约112米,窑子区村北部的部分牛棚在新增井田范围内,****三星煤矿承诺对窑子区村北部牛棚的煤炭**不进行开采,并留设20m的保护煤柱。 2、煤矿开展了生态修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编制了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加强了地表沉陷区等区域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和养护管理,至改扩建项目开始后,采空沉陷区面积为22.9942hm2,其中林地面积16.4575hm2,草地面积6.5367hm2,对采空区域实施了土地复垦工作,主要采取的复垦措施为:地表裂缝监测、裂缝回填、场地平整、表土回覆、恢复旱地。 3、回注工程验收期间未建设,按照环评要求将于2024年12月建成。 4、委托****建立了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布设了3条观测线,测线长0.862km,测点平均间距13.5m;布设观测点67个,分别为c1-c22、 a1-a22、b1-b23。井田内有110KV乌圣线,在井田内长度为0.293km,已设有保护措施。最大下沉量为-358mm,最大水平移动为±238mm。目前下沉系数q=0.372,水平移动系数b=0.672。 |
表7 风险设施
1 | 建设单位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 建设单位强化了环境风险防范。并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了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煤厂,选煤厂生产能力1.5Mt/a,采用的选煤方法为:跳汰分选+粗煤泥回收+煤泥压滤的联合工艺。选煤厂最终产品有150-90mm大块精煤、90-60mm块精煤、60-25mm中块精煤、末精煤、中煤、矸石和煤泥。各产品由带****煤厂储煤棚、储煤场内进行储存,再由汽车外运销售。于2021年6月进行自主验收。地面运输(依托)。场外道路(依托)。供水(依托)。供电(依托)。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煤厂,选煤厂生产能力1.5Mt/a,采用的选煤方法为:跳汰分选+粗煤泥回收+煤泥压滤的联合工艺。选煤厂最终产品有150-90mm大块精煤、90-60mm块精煤、60-25mm中块精煤、末精煤、中煤、矸石和煤泥。各产品由带****煤厂储煤棚、储煤场内进行储存,再由汽车外运销售。于2021年6月进行自主验收。地面运输(依托)。场外道路(依托)。供水(依托)。供电(依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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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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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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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认真落实《报告书》和《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涉及井田边界、工业场地及井筒、**公路和伊泰运煤公路等相关区域留设保护煤柱的措施,禁止越界开采。及时开展生态修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加强地表沉陷区等区域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和养护管理,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区域生物多样性,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回注钻孔过程需避让公益林、耕地,注浆完成后及时回填钻孔、对占地范围进行生态恢复,确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确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优化措施减缓不利生态影响。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认真落实了《报告书》和《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 1、井下留设的保护煤柱 (1)井田境界煤柱:井田境界除煤层最低可采境界外,其余均为人为境界,设计沿井田边界留设20m宽的边界煤柱。 (2)公路保护煤柱:井**部有包府公路、边贾公路,井田北部有**公路和伊泰运煤公路,均留设保护煤柱,维护带宽度留设15m,4-2煤层煤柱留设宽度为60m,5-1和5-2煤层煤柱留设宽度为65m。 (3)井筒及工业场地保护煤柱:井筒及工业场地煤柱宽度为20m。 (4)大巷保护煤柱:大巷两侧各留设30m保护煤柱。 (5)窑子区村北部的部分牛棚:新增井田边界距离南侧窑子区村约112米,窑子区村北部的部分牛棚在新增井田范围内,****三星煤矿承诺对窑子区村北部牛棚的煤炭**不进行开采,并留设20m的保护煤柱。 2、煤矿开展了生态修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编制了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加强了地表沉陷区等区域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和养护管理,至改扩建项目开始后,采空沉陷区面积为22.9942hm2,其中林地面积16.4575hm2,草地面积6.5367hm2,对采空区域实施了土地复垦工作,主要采取的复垦措施为:地表裂缝监测、裂缝回填、场地平整、表土回覆、恢复旱地。 3、回注工程验收期间未建设,按照环评要求将于2024年12月建成。 4、委托****建立了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布设了3条观测线,测线长0.862km,测点平均间距13.5m;布设观测点67个,分别为c1-c22、 a1-a22、b1-b23。井田内有110KV乌圣线,在井田内长度为0.293km,已设有保护措施。最大下沉量为-358mm,最大水平移动为±238mm。目前下沉系数q=0.372,水平移动系数b=0.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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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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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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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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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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