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和责改字〔2024〕1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雄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24MA4UU3J98K
地址:****工业园工业四路7号B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0****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2019年1月14****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和环审[2019]9号)、2022年9月自行开展的《**市****公司年加工2.5万吨废塑料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破碎废塑料的过程中添加了烧碱进行脱膜处理,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验收报告等材料显示,你公司的生产工艺无需要添加烧碱的工序,原辅材料清单也未显示有烧碱,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验收材料不相符;
2.你公司生产车间里新增加了一台蒸汽发生器,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验收报告等材料显示,生产设备中无蒸汽发生器,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验收材料不相符;
3.你公司在清洗废塑料的工程中,因未合理设置管道,导致产生的废水溢出至车间地面;
4.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收集率低,收集效果不佳。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建设与环评审批不符的生产工艺、设备;
2.****公司加强废水收集管理,确保废水不外排至外环境;
3.****公司对废气收集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废气收集效率,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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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