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然资处字〔2024〕56号全州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全州县城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位于全州县城北新区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全自然资处字〔2024〕56******局关于依法无偿收****管理委员会位于**县**新区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2024-10-08 15:43
****管理委员会:
****政府《关于依法****区管委会、县武装部、****公司、****储备局****储备库5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全政函〔2024〕108号),批复同意依法收回你单位位于**县**新区65096㎡和129536㎡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因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依法收回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管理委员会位于**县**新区65096㎡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收回后,****储备中心进行储备,****政府同意后处置。
******局2015年9月15日签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管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内持原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依法办理解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相关手续。
二、依法无偿收****管理委员会位于**县**新区129536㎡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收回后,****储备中心进行储备,****政府同意后处置。
******局2017年11月27日签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242017A00144)。******管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内持原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242017A00144)依法办理解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相关手续。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局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024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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