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名称:****
地址:**市东环大道145号金色世纪北门18栋1-7号
法定代表人:吴垚峰
委托代理人:李玉祯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4年09月20日
质疑项目名称:2024****环卫所桥梁、隧道及地下通道清洗外包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代理机构将质疑事项向本项目的采购人进行了如实反映;经代理机构与采购人认真核实,现就质疑问题进行答复。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1:询标澄清通知与评标时间不一致,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现象
质疑事项1的答复:
本项目2024年09月04日结束评审后,代理机构应采购人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性检查认定、分值汇总计算、分项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是否一致、****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具体的复核情况如实向采购人进行汇报。2024年09月10日采购****管理部****小组对本项目进行重新评审的请示。2024年09月11日代理****管理部门关于本项目重新评审的批示后,于2024年09月12****小组对本项目进行重新评审。本项目为远程异地评标,所有流程及手续,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询标函发出时间和澄清回复截止时间太短。
质疑事项2的答复:
代理机****小组核实评审情况,****政府采购云平****小组发出的询标函内容及发出时间进行确认,询标函内容为在重新评审过程中,****小组认定质疑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根据相关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小组****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出询标函告知该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响应无效。该项内容超出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允许供应商澄清、说明、更正的范围,不需要质疑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询标函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招标代理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即“授权委托书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存在不实质疑,招标代理机构以此理由对质疑供应商进行询标澄清的方式存在不合理。
质疑事项3的答复:
****小组通过对质疑****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的响应文件(报价文件、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审核,认定其具有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政府采购云平台向质疑供应商发出询标函,告知其“授权委托书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的情况。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3.5条第(2)款“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供应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涉及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内容,供应商可以线下签字或盖章后扫描上传,否则视为响应无效。”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18.5条“商务技术报价评审,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18.5.1.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质疑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响应无效。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政采云系统上【项目响应结果】显示质疑供应商评审结果为:审查结果不符合。此评审结果意味着投标无效,质疑供应商属于被废标,但此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上未显示质疑供应商废标结果,评审结果与成交结果公告前后不一致。
质疑事项4的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小组成员名单。”,代理机构于2024年09月13日发布了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依法公示了本项目法定公示内容,评审结果与成交结果公告的信息一致。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表、成交公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要****财政局提起投诉。****政府采购以及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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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