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富锦市锦城民益医院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882MA197G586X | 建设单位法人:徐晨航 |
徐恒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新开街中段道东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08-医院;****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Q8411-Q8411-综合医院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新开街中段道东 |
经度:132.0264 纬度: 47.24954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6-12-23 |
佳环建审〔2016〕12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500 |
30.5 | 运营单位名称:**** |
****0882MA197G586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882MA197G586X | 验收监测单位:黑****公司 |
****0109MA1B5P5P0B | 竣工时间:2017-10-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9-0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3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保小智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占地面积 90m2 ,总建设面积为 1245.45m2 ,主体建筑三层,设有内科、外科、儿科、五官科、中医科、幼儿保健科、皮肤 科、口腔科,辅助科室有:检验科、影像科、彩超科、心电科、CT 室。本 项目验收期间有床位数 22 张,职工 43 人。项目完成后,医院年门诊量约 为 12000 人次,住院患者 1500 人次。 | 实际建设情况:****占地面积 90m2 ,总建设面积为 1245.45m2 ,主体 建筑三层,设有内科、外科、儿科、五官科、中医科、幼儿保健科、皮肤 科、口腔科,辅助科室有:检验科、影像科、彩超科、心电科、CT 室。本 项目验收期间有床位数 28 张,职工 43 人。项目完成后,医院年门诊量约 为 12000 人次,住院患者 1500 人次。 |
项目整体建筑面积不变,内部科室位置略有调整。项目床位数由环评时的 22 张,增加至 28 张。按照编制床位进行判 定,开放床位较编制床位增加 27.3%,小于 30%的变化要求,且项目位于 质量达标区,经过计算污染物 COD、氨氮总排放量,均小于环评量,均未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 | 实际建设情况:医院患者就诊流程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 20m3/d,采用调 节池一体化设备+消毒工艺, 并且采用地埋式装置,处理达 标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出水 指标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最终****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事故应急池位于项目综合楼室外地下,容 积为 6 m3。医疗废物暂存间位于项目一层东侧室外暂存间,建筑面积约15m2。项目产生的废气,经过活性炭 吸附后通过 15 排气筒排放。医疗垃圾按《医疗机构医疗废 物处理办法》进行收集、贮存 和转运,须委托有资质的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 化处置,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医 疗垃圾混合收集;污水处理站 污泥,废活性炭须单独收集, 并按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转移和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至市政垃圾收集点,由市政环卫部 门统一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 20m3/d,采用调 节池一体化设备+消毒工艺, 并且采用地埋式装置,处理达 标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出水 指标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最终****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事故应急池位于项目综合楼室外地下,容 积为 6 m3。医疗废物暂存间位于室内地下室,建筑面积约 8m2。项目产生的废气,经过活性炭 吸附后通过 15 排气筒排放。医疗垃圾按《医疗机构医疗废 物处理办法》进行收集、贮存 和转运,委托**翁氏环保 有限公司处置;污水处理站污 泥与化粪池污泥单独独集,与 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一同委 托**京盛华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医疗废物暂存间位置变化,建筑面积由 15m2 变更为 8m2,可以满足运行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952 | 1.57 | 0 | 0 | 0.952 | 0.952 | |
0 | 0.116 | 0.28 | 0 | 0 | 0.116 | 0.116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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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处理站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 | 本项目污水主要来源于诊疗部、住院部、陪护、医护人员等处排出的 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废水中主要污染因子为:BOD5 、CODcr 、SS、动植 物油、粪大肠菌群等。项目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经管网进入污水站进行 处理。污水站处理规模为 20m3/d,采用调节池+一体化设备+消毒工艺,并 且采用地埋式装置, 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出水指标执行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 中预处理标准后,排 入市政排水管网,最****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 污水处理站处理设施后 pH 在 7.1~7.3 之间,化学需氧 量日均值在 174~176mg/L 之间,悬浮物日均值在 28~31mg/L 之间,氨氮 日均值在 21.5~22.5mg/L 之间,五日生化需氧量日均值在 56.4~56.6mg/L 之间,总余氯范围在 2.13~2.33mg/L 之间,动植物油日均值在 0.85mg/L , 石油类日均值在 0.72~0.74mg/L 之间,色度 6~8 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日 均值在 0.20~0.22mg/L 之间,粪大肠菌群在 580~810 MPN/L 之间;氰化 物、挥发酚、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六价铬等均未检出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活性炭吸附后,通过排 气筒排放 | 氨排放量在 0.001~0.002kg/h 之间,硫化氢排放量在 2.8×10-5kg/h~3.2×10-5kg/h 之间,臭气浓度在 974~1122 之间 | |
2 | ****处理站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 表 3 | 本****处理站,产生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 污水站周边无组织排放氨最大排放浓度为 0.03mg/m3、硫化氢最大排 放浓度为 0.003mg/m3 ,臭气浓度均<10,氯气未检出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低噪声设备、减振基础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4类 | 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等噪声较大的场所,设置在独立工作间内, 为避免设备噪声向外传播,对墙面、天棚等做吸音处理,设备间内配合建 筑做隔振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础、采用隔声量较大的隔声间等降 噪措施,并辅以一定的距离衰减。对内科楼运营期加强管理,避免就诊人群流动喧哗产生的社会生 活噪声。 | 医院厂界噪声昼间监测值在 51dB(A)~55dB(A) 之间、夜间监测值在 39dB(A)~44dB(A)之间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医疗垃圾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办法》进行收集、贮存和转运, 须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医 疗垃圾混合收集;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须单独集,并按危险废物的 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管理、转移和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至市政垃圾收集点,由市政环卫部门统 一处置。 |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按时清运处理。本项目有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为封闭空间并设专人管理,产生量 约为 4.015t/a。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进行分类收集,直接交于**翁 ****公司进行处理。****处理站污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 物,污泥经消毒处理后,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送至**京盛华 ****公司处理。项目化验、****实验室废液,按照危险废物进行收集, 集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京****公司进行处 理,产生量约为 0.2t/a。项目污水处理工程中产生的废气采用活性炭进行吸附,产生量约为 0.1t/a,在更换时直接交由**京****公司进行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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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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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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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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