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12日 |
标 题: ********中心港区下山庙作业区5号至7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483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08日 |
贵****公司:
《****中心港区下山庙作业区5号至7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东郊郁江左岸,中心坐标为:109.****3314°E,23.****8502°N。上距**航运枢纽约16.8千米,距**市东环大桥约0.189千米,下距**航运枢纽约92.7千米,属**项目。
(二)技术参数和工程量。
工程拟**3个3000吨级通用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为356万吨,设计年吞吐量为240万吨(其中散货140万吨,件杂货100万吨)。运输的货种包括散货(矿物性建筑材料、煤炭)、件杂货(碳酸钙(袋)、钢材),不涉及危险品、化学品。工程总用地面积14.7252公顷,主要分为堆场区、码头区,码头使用**岸线322.5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码头水工工程、港池疏浚工程、护岸工程、陆域形成、港内道路工程、堆场工程、装卸工艺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生产及生产辅助建筑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供电照明工程、通信工程、控制工程、环保工程等。工程陆域开挖土石方8.4万立方米,水下疏浚量1.97万立方米,炸礁量0.69万立方米,土石方总开挖量为11.06万立方米,总填方为11.06万立方米,无弃方。工程总投资39167.6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16.23万元;计划工期24个月。
(三)规划符合性。
工程属于《**港总体规划(2035年)》规划项目,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壮族自治区内河航道与**布局规划》要求。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项目防洪评价报****水利厅批复(桂水审批〔2023〕106号)。
(四)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下山庙1#农村分散式饮用水取水口位于用地范围内,2#取水口位于厂界东侧13米。
(五)现存环境质量问题。
1. 下山庙地下水取水口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指标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超标原因主要为农村生活污染源影响。
2. 西侧厂界夜间噪声监测值超《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0.5分贝,超标原因主要是受临近东环路交通噪声的影响。
3. **屯昼间噪声监测值超《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4.5—4.8分贝,夜间超标3.8—6.7分贝,超标原因主要受是临近乡道Y016、东环路交通噪声的影响;上村屯昼间超标3.7—4.5分贝,夜间超标4.7—5.3分贝,超标原因主要是受临近乡道Y016交通噪声的影响。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1. 科学规划施工场地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段,水下施工应避开3~6月的鱼类繁殖季节和幼鱼保护期,优先选择在枯水季节施工。在疏浚作业前2~3小时,对施工作业区和邻近水域采取驱鱼措施。施工**行宣传教育,发现珍稀濒危水生保护动****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妥善处理,严禁施工人员非法捕捞野生鱼类。
2. 港池疏浚产生的弃方运至后方陆域干化处理,禁止随意抛弃入水体。施工期生活污水、施工船舶舱底油污水及有毒有害物质禁止抛入拟建项目所在河段;施工物料应远离水体堆放,各类材料应设置遮雨设施,并在物料场周围挖明沟、沉沙井和防护墙等。油漆、防腐剂等有害化学品严禁露天堆放,避免物料被暴雨冲入施工河段。施工船舶施工期间产生的含油废水严禁排入水体;施工结束时,及时做好沿岸的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3. 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主动公开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及落实情况。制定增殖放流计划,并预留增殖放流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增殖放流方案实施前应征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船舶压载水管理工作,预防生物入侵。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下山庙地下水水源地1#、2#取水口替代水源投入使用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2. 施工场地周边设置临时截排水沟及沉淀池,严禁向水域直接排放废水、固体废物及抛弃有毒有害物质。港池疏浚应采用先进施工技术,必要时应在施工水域附近设置防污帘,减轻悬浮泥沙对河流生态的不利影响。桩基钻孔泥浆及时清理上岸并使用沉沙池沉淀;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格检查施工机械和船只,防止油料泄漏;施工船舶舱底油污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
3. ****处理站、****处理站、****处理站,机械冲洗废****处理站处理后****处理站进一步处理;港区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要求后回用于港区绿化、喷淋降尘,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收****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用于港区绿化、喷淋降尘,不外排。
4. 设置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到港船舶生活污水经接收上岸后****处理站进一步处理,不外排。舱底含油污水经接收上岸后置于临时储罐中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
5. 码头前沿预留坡度,坡向后方陆域;码头前沿及岸线两翼设置挡水围堰,防止初期雨水从码头前沿直接排入郁江。运营期间应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监督管理,禁止船舶污染物直接入河。
(三)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 施工期通过采取购买预拌混凝土、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的影响;露天材料、临时堆场采取覆盖措施,减少堆料、临时堆土场扬尘的产生;做好地面清洁,对运输车辆及时清洗,以及运输时采用篷布遮盖,降低交通运输扬尘的影响;采用尾气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加强对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以柴油为燃料的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减少尾气排放,降低施工机械废气对环境的影响。
2. 运营期对卸料仓进行封闭及洒水降尘;散货堆场设置顶棚及防风抑尘网,煤炭堆场北侧和东侧设置不低于5.5米高的防风抑尘网,长度约190米;矿建材料堆场北侧和东侧设置不低于11.0米高防风抑尘网,长度约360米。设置喷淋洒水系统、定期对散货进行喷淋增湿抑尘;皮带机及中转站采取封闭、喷雾等措施,并在中转站设置布袋除尘器对转运扬尘进行收集处理;设置洒水台班,购置移动式雾炮机降尘等,减少扬尘产生。
3. 建设岸基供电设施,运营期船舶靠港后应优先使用岸电。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 施工期项目开挖土石方、疏浚弃土均用于港区陆域填方,剥离表土用于港区绿化覆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2. 营运期到港船舶生活垃圾、陆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处理站沉渣定期清掏后综合利用;****处理站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清掏处置。
3. 运营期隔油池浮油、废油桶、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到港船舶舱底含油污水暂存于项目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及管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使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根据施工材料的运输目的地选取适宜的运输路线,经过居民点时减速慢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夜间(22:00~次日6:00)和中午(12:00~14:00)进行施工作业;高噪声设备施工时应实施封闭或半封闭隔声降噪。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厂界处应设置实心围挡作为隔声屏障,减少噪声对居民区的影响。
2. 在厂界周边设置绿化带,选择吸声性能较好的植物种进行隔音降噪。加强船舶航运噪声管理,在岸侧居民密集的航段禁止使用汽笛,合理使用其他噪声污染小的声响装置,降低鸣笛噪声。货物运输选取适宜的运输路线,路过居民点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等。
(六)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环境局、****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如对本批复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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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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