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6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学院****学校****学校****学院教师公寓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学院****学校****学校****学院教师公寓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411.65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青白石街道上坪村425号
被投诉人1:****学院****学校****学校)
地址:甘****园区九**街1666号
被投诉人2:****交易中心
地址:**省**市**区雁兴路68号
中标供应商:****
地址:**市**区井口街道井熙路18号
相关供应商1:**市****公司
地址:**市**区歌**镇天池村**沟社
相关供应商2:****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区雁西路1392号雁滩工业城南2区6号楼408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28日收到的******公司对“****学院****学校****学校****学院教师公寓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公告所附《报价明细表》显示,中标供应商所投“床单(1.2米床)”、“被套(1.2米床)”、“四季被芯(1.2米床)”、“床护垫(1.2米床)”、“床单(1.5米床)”、“被套(1.5米床)”等29项产品品牌为“宏宇”,****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官网未查询到中标供应商注册的“宏宇”床上用品、“宏宇”窗帘、“宏宇”百货类的商标,中标供应商既不生产也未经其他厂家授权去销售前述产品,存在没有据实填写品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非◆项每有一项负偏离,扣除1分,扣完为止,证明材料以国家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证书为准”,中标供应商无法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枕芯”、“浴巾”、“地巾”、“四季被”、“床护垫”、“窗帘”、“纱帘”、“轨道”等产品的证明材料,没有前述产品证明材料合计应扣8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品牌与商标并非同一概念,中标供应商所投“床单(1.2米床)”、“被套(1.2米床)”、“四季被芯(1.2米床)”、“床护垫(1.2米床)”、“床单(1.5米床)”、“被套(1.5米床)”等29项产品并非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且中标供应商所投前述产品的品牌为“宏宇”,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规定:“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30分,◆号项每有一项负偏离,扣2分,扣完为止。非◆项每有一项负偏离,扣除1分,扣完为止。证明材料以国家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证书为准”,并未要求供应商就每项参数均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而是技术参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按前述要求提供,且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枕芯”、“浴巾”、“地巾”、“四季被”、“床护垫”、“窗帘”、“纱帘”、“轨道”的证明材料。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4 床头柜”关于“导轨符合QB/T2454-2013《家具五金抽屉导轨》标准;要求金属表面耐腐蚀经乙酸烟雾连续喷雾≥120小时测试,涂层本身的耐腐蚀等级及涂层对基层的保护等级为10级;操作力:当承载能力M<40kg时,推力或拉力≤50N;提供导轨检测报告”、“品目23 床单(1.2米床)”关于“长绒全棉精梳60*60/密度T173*156全工艺漂白贡缎。两头白色车边线2㎝,两边边卷边1㎝,◆面料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GB/T22796-2021《床上用品》,pH值≥6。提供面料检测报告”、“品目24 被套(1.2米床)”、“品目27 床单(1.5米床)”、“品目28 被套(1.5米床)”、“品目31 床单(1.8米床)”、“品目32 被套(1.8米床)”、“品目35 枕套”关于“长绒全棉精梳60*60/密度T173*156全工艺漂白贡缎,三周5㎝飞边,底部开口,防撕裂双线加工,白色车边,面料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GB/T22796-2021《床上用品》,pH值≥6。提供面料检测报告”、“品目65 单人课桌椅”中“2.学习椅”关于“钢管中性烟雾试验(96小时)达到10级,◆钢管符合QB/T3827-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乙酸盐雾试验(ASS)法》,提供钢管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从官网查询到,中标供应商所投“导轨”的检测报告中没有招标文件要求的“乙酸盐雾”检测、“面料”检测报告中没有“全棉精梳60*60/密度T173*156”检测、“钢管”检测报告中没有“中性盐雾”检测,中标产品不满足前述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前述内容合计丢失6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中标产品满足“品目14 床头柜”关于“要求金属表面耐腐蚀经乙酸烟雾连续喷雾≥120小时测试,涂层本身的耐腐蚀等级及涂层对基层的保护等级为10级;提供导轨检测报告”、“品目23 床单(1.2米床)”关于“长绒全棉精梳60*60/密度T173*156,◆面料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GB/T22796-2021《床上用品》,pH值≥6。提供面料检测报告”、“品目24 被套(1.2米床)”、“品目27 床单(1.5米床)”、“品目28 被套(1.5米床)”、“品目31 床单(1.8米床)”、“品目32 被套(1.8米床)”、“品目35 枕套”关于“长绒全棉精梳60*60/密度T173*156,面料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GB/T22796-2021《床上用品》,pH值≥6。提供面料检测报告”、“品目65 单人课桌椅”中“2.学习椅”关于“钢管中性烟雾试验(96小时)达到10级,◆钢管符合QB/T3827-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乙酸盐雾试验(ASS)法》,提供钢管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要求;但能够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投诉所涉其余技术参数要求;另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不满足“品目14 床头柜”关于“要求金属表面耐腐蚀经乙酸烟雾连续喷雾≥120小时测试,涂层本身的耐腐蚀等级及涂层对基层的保护等级为10级;提供导轨检测报告”、“品目23 床单(1.2米床)”关于“长绒全棉精梳60*60/密度T173*156,◆面料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GB/T22796-2021《床上用品》,pH值≥6。提供面料检测报告”、“品目24 被套(1.2米床)”、“品目27 床单(1.5米床)”、“品目28 被套(1.5米床)”、“品目31 床单(1.8米床)”、“品目32 被套(1.8米床)”、“品目35 枕套”关于“长绒全棉精梳60*60/密度T173*156,面料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GB/T22796-2021《床上用品》,pH值≥6。提供面料检测报告”、“品目65 单人课桌椅”中“2.学习椅”关于“钢管中性烟雾试验(96小时)达到10级,◆钢管符合QB/T3827-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乙酸盐雾试验(ASS)法》,提供钢管检测报告”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对中标供应商“技术部分”评分项做到公平公正评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包含“技术参数”、“产品摆放设计”、“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售后服务承诺”评分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况下对中标供应商“技术参数”评分项均给予了30分满分,但现有材****委员会成员对中标供应商“技术部分”其余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对中标供应商“技术参数”评分项做到公平公正评分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响应其所投“品目41 ▲55英寸电视”品牌为“4K王牌”,****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官网未查询到产地在**的“4K王牌”电视品牌,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其所投“品目41 ▲55英寸电视”品牌为“4K王牌”、产地为“**”,“4K王牌”的商标注册人为******经营部,该商标注册人已许可广****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其注册的“4K王牌”商标线下销售和生产电视机产品,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投标供****商贸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让其对报价进行合理性说明,若无合理解释应按废标处理,该供应商报低价是为了故意拉低价格分,缩小报高价供应商与报低价供应商得分差距,属串通投标行为,且投诉人怀疑投标供应商**市****公司的报高价行为,是为了配合中标供应商与投标供****商贸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并不认为投标供****商贸有限公司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因此未要求该供应商对其报价进行合理性说明,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且投标供应商**市****公司报价未超过该项目预算金额,****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有材料不足以****商贸有限公司故意拉低价格分、中标供应商、****商贸有限公司、**市****公司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投诉事项6: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缺乏针对性、专业性,存在多处明显偏袒中标供应商、陪标供应商的情形。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另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偏袒特定供应商的情形。故投诉事项6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3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修正相应分数后,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委员会成员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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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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