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6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省辐射环境监测及环境化学分析实验综合楼室外维修改造项目(**环境科技大厦)”(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省辐射环境监测及环境化学分析实验综合楼室外维修改造项目(**环境科技大厦)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390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县大靖镇园艺小区
被投诉人1:****中心站
地址:**省**市**区雁儿湾路225号
被投诉人2:**金****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87号中广大厦2201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22日收到的******公司对“**省辐射环境监测及环境化学分析实验综合楼室外维修改造项目(**环境科技大厦)”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磋商小组以投诉人在响应文件《调查处理审计抄告违规失信承诺书》中将采购人名称填写错误为由,未通过投诉人的符合性审查,认定投诉人为无效响应,但磋商文件并未将此错误列为无效响应情形,且非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不公正、不合理。
经核查,根据磋商文件、评审报告、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磋商小组以投诉人在响应文件《调查处理审计抄告违规失信承诺书》中将采购人名称填写错误为由,未通过投诉人的符合性审查,认定投诉人为无效响应,但磋商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调查处理审计抄告违规失信承诺书》,且前述情形系投诉人填写错误导致,不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小组存在符合性审查有误的行为。故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可能影响该项目成交结果,故认定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小组符合性审查有误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10月8日
附件下载 |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