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学前教育发展中心新区公办幼儿园工程监理服务
项目需求详情
八幼危房加固工程;八幼消防改造工程;二十四幼消防改造工程,改造范围****工程局部房间分隔及消防栓位置改变,具体以甲方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准。此改造项目不影响建筑整体消防性能的疏散、救援的部分,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年限。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和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5)“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6)“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监理人义务
第三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 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六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
监理人权利
第十四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答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 的复核确认与否决权(监理单位不负责工程决算)。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委托人权利
第十七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十八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十九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派遣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团队,对改造项目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工程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在关键节点进行现场验收,确保工程各阶段成果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的合同期。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 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 务的时间相应**,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四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双方协商一致后,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可**。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 日前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 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九条 被委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监理费用,本合同终止。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 收到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 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 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 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 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 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国《建筑法》、《民法典》;
2、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相关条例及地方相关条例和规定。
二、监理的依据:
1、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2、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规范;
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设计施工图及相关定型图集;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
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改造项目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合同管理,要对工程进度结算及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计算等。
二、监理工作内容:
1、按委托人的总监授权委托书确定;
2、人员配置情况:总监理工程师 1 人,消防工程师 1 人
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
1、委托人已将有关工程项目的一切手续办理完成(不会因此而造成停工);
2、涉及被委托人的手续被委托人自行办理(相关监理事宜)。
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一、工程项目开工令下达前内将项目一切手续,即: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批复便函)的复印件提供给被委托人。
二、工程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七天内将项目地质勘察报告书、设计施工图提供给被委托人。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监理负责人: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一、监理计算方法:
本工程监理费用:总计人民币 121450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肆佰伍拾元整 。
一、监理费支付办法
分期付款,即自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监理工作,甲方支付乙方【30% 】的监理费。工程完工且达到可使用状态并取得消防验收许可证后,****中心审**算的金额,甲方根据审**算的金额支付剩余【70%】的监理费用。
第十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现金或转账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监理人不得在工作时间喝酒、。
第十二条 如果被委托人或监理人单方违约,承担相应所有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证实违约方违约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以及守约方对第三方的赔偿款、****机关缴纳的罚款等。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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