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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G15**至**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青岭至**大溪岭段**段临时用地(地块1、4、5、6、7、8)项目审批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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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们上报的甬台温高速公路(G15**至**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青岭至**大溪岭段**段临时用地(地块1、4、5、6、7、8)项目审批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对该临时用地项目的审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甬台温高速公路(G15**至**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青岭至**大溪岭段工程项目经自然**部审批,占用的临时用地属于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项目建设施工所需(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所需),已履行论证程序,原则同意通过该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二、该项目临时用地总面积8.3016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8.0401公顷,建设用地0.2615公顷。该临时用地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分别为拌合站1.2985公顷、****工厂0.8813公顷、临时办公用房0.8412公顷、生活用房0.4730公顷、材料堆场2.0195公顷、弃土场2.6650公顷、施工便道0.0860公顷、工棚0.0371公顷。你单位应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该临时用地项目已由****组织土地复垦方案论证。论证认为,该临时用地各用地功能分区和总规模用地合理,采用的工程技术比较先进可行,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复垦方案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已按要求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同意该临时用地项目选址和土地复垦方案。 三、该临时用地项目动工前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自然**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 按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支付临时用地补偿和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 四、依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该临时用地项目有效期为四年,至2027年12月1日,如项目工程竣工,临时用地自行到期。 临时用地批准后你单位应严格按临时用地审批方案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扩大用地规模、改变建(构)筑层次及项目建设方案。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在一年内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 2023年12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