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价(KOH)(mg | 过氧化值(g | 含皂量/% | 加热试验(280℃) | 溶剂残留量(mg | 黄曲霉毒素B1(μg | 铅(以Pb计)(mg | 总砷(以As计)(mg | 苯并(a)芘(μg | ||||||||
24C24 XJC10 1203 | 菜籽油 | 122 | 散装 | 国内 | 浸出三级及以上 | 2024年加工生产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05 | ≤1.8 | ≤0.08 | ≤0.03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20 | ≤8 | ≤0.08 | ≤0.1 | ≤10 | ****中心1号罐 |
特别说明: 1.成交价为买方罐内价。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菜籽油板前费用预计为20元/吨,费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予以配合并开具发票。卖方中标后,在发货前,双方确定溯源扦样时间,买方安排人员到卖方发货地点进行溯源扦样,扦样的样品经买方检验合格,并通知卖方后方可发货。卖方拒绝或阻止买方扦样的,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溯源扦样的,所产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买方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
2.卖方在发货前,务必对拟运输入库菜籽油按本采购清单质量要求进行全指标检测,提供该标的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质量检验报告原件,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
3.卖方入库时须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地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等;公路:发货地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等)。 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4. 卖方在菜籽油发货地点装车结束后,须在所有可开启位置打上封签且拍照,并将能清晰辨别封签部位、编号及完整性的照片发送给买方。运输车辆到达买方指定入库地点后,买方扦样时检查封签是否完好,如发现封签编号不一致、遗失、破损等情况,买方有权拒收,拒收不影响买方要求的入库期。
5.交货时,买方按竞价采购清单相关指标逐车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预入库(买方初检结果不作为质量验收合格承诺),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拒收,拒收不影响买方要求的入库期,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入库结束后经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满罐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的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同时卖方还须承担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相关经济损失。 退货期限:自检测报告送达之日起第15个自然日内完成退货;卖方超期未拖走的菜籽油,买方有权进行销售。
6.结算方式:经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综合验收合格,转为县级储备油,且卖方按照买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7.卖方须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车辆进行运输。卖方运输车辆需随车提供运输合同、运输车辆装车前车载油罐情况承诺书、发货地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本油罐车最近连续前三次装运食用油证明、最近三次所载食用油质检报告备查。如买方在查验上述资料时发现不完整或弄虚作假的,买方一律拒收,拒收不影响买方要求的入库期。
8.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若卖方申请延期在20个自然日以内(含20日)且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库相应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同时限期退回已入库菜籽油,超期未拖走的菜籽油,买方有权进行销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9.逐车检验时,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按规定进行封车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满罐检测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进行封罐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由卖方承担。
10.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菜籽油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菜籽油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菜籽油,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油”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 (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处罚而支出的罚款等)。
11.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本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按国家GB/T 1536-2021、GB2716-2018、GB2761-2017、GB2762-202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12.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45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入库数量,溯源扦样在10天之内不抵扣入库期(从中标成交之日起至买方溯源扦样完并通知卖方发货之日止),溯源扦样超过10天的由卖方提出申请并经买方同意,每超一天可抵扣一天入库期,超期入库按本采购清单相关约定执行;付款期: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交易中心账户。
13、联系人:王晶,139****7473。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