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息分类: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日期:2024-09-04 21:53 |
****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9-04 |
2024-09-04 | 废止时间:有效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关于**至毛集快速通道**工程排水顶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凤水审批〔2024〕19号 | 关键词:
****集团****公司:
你单位《关于商请审批**至毛集快速通道**工程排水顶管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4年9月4日至2027年9月3日。
一、基本同意**至毛集快速通道**工程排水顶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管道工程位于**至毛集快速通道起始段至K0+600附近,管道北接项目区北侧永幸河,南接凤****泵站处,该管道分为左右两条,分别位于快速通道两侧,两侧管道排水出口采用跌水井后接入河道,并在河道内增设消能设施。预应力管道管径d800mm,雨水管道管径d400~d1000mm。管道接入永幸河处采用顶管施工,顶管埋深约3~6m,长度约为121m,建设项目防洪标准50年一遇。
本次拟建排口共2个,最终排入永幸河,均为**排口。排入处河道河底高程约17.41m,主河槽宽26.0m,上口宽76m,河道**堤顶为公路,宽约23m,堤顶高程25.72m,背水侧高程约为23.2m,均位于设计洪水位之上。
项目控制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市政雨水管道跌水井坐标:X=****824.899,Y=467565.984;
出水口的坐标:X=****832.071,Y=467569.528;
泵站出水管道跌水井坐标:X=****823.449,Y=467568.065;
出水口的坐标:X=****830.960,Y=467571.777。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防洪的措施方案。
1.工作井、接收井周围压密注浆
对工作井、接收井周围2m 范围进行压密注浆,提高土体密实度。
2.管道出口消能措施
利用跌水井,将水流能量减弱,同时通过增加河道底部格宾石笼护砌,减少水流冲刷。
3.变形监测
在穿越施工、灌浆施工及工程运行期,需对河道岸坡内部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进行观测,保证穿越施工以及灌浆施工后河道岸坡运行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深层水平位移监测采用测斜仪测量,根据观测资料的变化,监测并记录堤防内部变形特征,以便对施工期的施工参数进行改进和控制,保证河道岸坡安全。
根据DB34∕T1789-2012《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6.11.3 条相关规定,顶管施工时永幸河两岸河堤变形量应控制在+10mm~- 30mm,且当检测数据达到变形限值的70%时,应立即报警并适当启动应急事故处理方案。
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三、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湖泊和河道滩地及其管理范围,其土地权属不变。工程建设不得影**利规划的实施,如有影响,你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拟建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如果产生影响的,你单位应承担处理相应纠纷等责任。建议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协议。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期,河道内施工不得安排在汛期进行,汛前应及时清除河道内的施工器材、弃土、围堰等阻水设施,修复受损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确保防洪安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五、根据有关规定,该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应无条件服从河道管理、防洪抢险和河道治理的需要。工程建设期间,你单位应承担相应河段的维修、防汛等任务,同时应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发现影响防洪等问题,应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应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塌孔、裂缝或冒浆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
六、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七、管道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拆除和封堵已废弃的管道。
八、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九、工程施工方案等文件应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施工放样时,你单位应邀请我局派员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组织我局参加涉河工程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启用。
十、你单位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水利局****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