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息分类: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日期:2024-09-11 21:55 |
****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9-11 |
2024-09-11 | 废止时间:有效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关于****风光储一体化50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永淝河、永幸河与凤蒙沟架空线路涉河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凤水审批〔2024〕20号 | 关键词:
国****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风光储一体化500千伏送出工程跨永淝河、永幸河与凤蒙沟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4年9月11日至2027年9月10日。
一、基本同意****风光储一体化50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永淝河、永幸河与凤蒙沟架空线路涉河建设方案。项目位于**市**县,本工程起于拟建500kV华润升压站500kV构架,止于500kV汤庄变500kV构架,采用同塔双回路架设(其中1回为远期预留),**线路在**县桂集镇勇敢村西侧跨越永淝河,在桂集镇勇敢村北侧跨越永幸河,在桂集镇园艺村东侧跨越凤蒙沟。拆除500kV汤州5354线导地线路径长约4.3km,老塔13基。**线路导线采用4×JL3/G1A-630/45钢芯高导电率铝绞线,地线采用2根72芯OPGW-150光缆。**线路路径长约 8.2km,建设项目防洪标准50年一遇。
1.****风光储一体化50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永淝河架空线路。
**线路跨越永淝河(G0~G1)位于河道桩号K0+820(**为K0+000,下同),跨径115m,华润升压站500kV构架G0呼高24m,构架边缘位于右岸河道开口线外82.9m;角钢塔G1塔型为500-MD21S-DJ-30,呼高30m,根开15.8m,塔基边缘位于左岸河道开口线外20m。跨河线路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为90°。G1为灌注桩基础,4个灌注桩直径均为1.2m,灌注桩深度均为17.8m。跨河线路弧垂最低高程与河道100年一遇水位的净空、线路设计高程与左右岸堤顶的净空最小值分别为 25.40m、24.27m。
2.****风光储一体化50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永幸河架空线路。
**线路跨越永幸河(G3~G4)位于河道桩号 K10+790(**为 K0+000),跨径410m,角钢塔G3塔型为500-MC21S-Z2-42,呼高42m,根开12.8m,塔基边缘位于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171.7m;角钢塔G4塔型为500-MC21S-Z2-42,呼高42m,根开12.8m,塔基边缘位于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92.6m。跨河线路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为90°。角钢塔G3为灌注桩基础,4个灌注桩直径均为1.0m,灌注桩深度均为14.0m。G4为混凝土板式基础。跨河线路弧垂最低高程与河道100 年一遇水位的净空、线路设计高程与左右岸堤顶的净空最小值分别为 20.77m、20.02m。
3.****风光储一体化 500 千伏送出工程跨越凤蒙沟架空线路。
**线路跨越凤蒙沟(G11~G12)位于河道桩号K2+860(沟口为K0+000),跨径278m,角钢塔G11塔型为500-MD21S-J4-39,呼高39m,根开12.6m,塔基边缘位于右岸沟道开口线外36.0m;角钢塔G12塔型为500-MD21S-J3-39,呼高39m,根开12.6m,塔基边缘位于左岸岸沟道开口线外207.0m。跨沟线路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为75°。角钢塔G11、G12为灌注桩基础,灌注桩直径均为1.0m,灌注桩深度均为14.0m。跨沟线路弧垂最低高程与河道100年一遇水位的净空、线路设计高程与左右岸沟堤顶的净空最小值分别为31.64m、32.19m。
项目控制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G0:X=****407.490,Y=464565.633;
G1:X=****515.222,Y=464524.391;
G3:X=****128.715,Y=464709.157;
G4:X=****441.864,Y=464973.053;
G11:X=****745.757,Y=467520.315;
G12:X=****869.275,Y=467769.361。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跨越河道(水体)附近的塔杆基础与线路的施工,均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完成,严禁在洪水期或河道高水位时期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等垃圾禁止侵入河道,施工中应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避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为保障河道水质安全,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管理与维修保养,杜绝泄露石油类等有害污染物质进入水体,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三、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河道滩地及其管理范围,其土地权属不变。工程建设不得影**利规划的实施,如有影响,你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拟建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如果产生影响的,你单位应承担处理相应纠纷等责任。建议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协议。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期,河道内施工不得安排在汛期进行,汛前应及时清除河道内的施工器材、弃土、围堰等阻水设施,修复受损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确保防洪安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五、根据有关规定,该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应无条件服从河道管理、防洪抢险和河道治理的需要。工程建设期间,你单位应承担相应河段的维修、防汛等任务,同时应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发现影响防洪等问题,应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应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塌孔、裂缝或冒浆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
六、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七、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八、工程施工方案等文件应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施工放样时,你单位应邀请我局派员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组织我局参加涉河工程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启用。
九、你单位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水利局****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