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息分类:许可结果 | ||
****环境局 | |||
2024-04-08 | 发布日期:2024-04-08 09:56 | ||
宿环建函〔2024〕27号 | 有效性: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
****环境局关于关于****水厂入河排污口扩建设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意见的函 |
宿环建函〔2024〕27号
****环境局关于关于****水厂入河排污口扩建设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意见的函
砀****公司:
《****水厂入河排污口扩建设置论证报告(报批稿)》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决定准予扩建设置****水厂入河排污口。现就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砀****处理厂位于规划纵十二路以西,横三路以北,陈庄沟以南,入河****处理厂厂址北侧,陈庄沟右岸,排污口坐标:东经116°21′31.45″;北纬34°24′9.63″。污水处理厂净化处理后的尾水排入陈庄沟,经4.8km流入阚沟,又经7.2km流入利民河。根据《**市水功能区划》,陈庄沟、阚沟目前尚未划分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处理厂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
砀****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排放规模不得超过3万t/d,COD、NH3-N、TP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准Ⅳ类标准,其余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主要污染物COD、NH3-N、TN、TP最大允许浓度分别控制在30mg/L、1.5(3)mg/L 、10mg/L、0.3mg/L以内,年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28.5吨、16.425(32.85)吨、109.5吨、3.285吨以内。
三、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1.特殊情况下,当尾水排放可能导致水功能区水质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限制排放。
2.你单位应编制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落实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
1.****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严格执行污水接管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处理厂正常运行,保证出水水质满足要求。****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测工作,保证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每年1月底前****分局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
2.目前利民河水质管理目标按照Ⅳ类考核,且下游是国家考核断面(王引河固口闸断面),如果该受纳水域水质考核目标调整或提高考核要求,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新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加大污水处理工艺创新改造,确保能够满足受纳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的要求。
3.入河排污口的出口处应设置为明口排放,便于取样和日常检查。入河排污口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并建设安全防护设施。
4.****分局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开展相关处理处置工作。
5.你单位正式使用入河排污口前应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6.若本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总量和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浓度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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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抄:****分局,**伊尔思****公司。
**** 2024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