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64X/202206-00017 | 信息分类: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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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 发布日期:2022-06-27 11:50 | ||
宿水审批〔2022〕30号 | 有效性: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
【洪评审批】关于韩池子路(**大道-沱河路)工程沱河桥、小**(北沱河)涉河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 |||
暂无 | 政策咨询电话:暂无 |
根****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现将****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联系地址及电话:**市高新区埇上路566****中心四楼****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联系电话:0557-****929。
一、行政审批决定书文号:宿水审批〔2022〕30号
二、项目名称:**市韩池子路(**大道至沱河路)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三、审批类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四、审批内容:一、基本同意韩池子路跨沱河、小**(北沱河)涉河建设方案。拟建韩池子路沱河桥位于**市**区道东街道,与沱河斜交角15°,采用2联3*30m预应力混凝土简支转连续小箱梁桥,桥梁标准38.5m。拟建韩池子路小**(北沱河)桥位于**市**区**街道,与小**斜交角5°,结构采用1跨22m预应力混凝土简支T梁,桥面宽42.0m。二、基本同意防洪影响评价结论和防治与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补救措施、结论建议内容,同步实施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期完工。三、建设单位应制定施工度汛方案、施工期洪水预报预警方案,报应急管理及水利部门备案。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同时做好防洪抢险物资储备、落实防汛值班等制度,服从防汛指挥机构指挥调度,汛期禁止在河道内填筑围堰、坝埝和施工便道施工;禁止在河道内设置料场和预制件场。四、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除河道内建筑垃圾,恢复河道行洪功能,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前,视为在建工程,按照相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路建设涉及河段(包括防护范围)的防汛责任、抢险方案落实由建设单位负责。五、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完善相应防治与补救措施。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接受****、****中心的监督管理。
五、行政相对人名称:******委员会
六、行政相对人代码:113********187202K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史敦文
八、审批决**期: 2022年6月23日
九、审批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