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零备件--(分采)AGV小车等备件
库内比质比价评审结果公告
(编号:****)
****通用零备件--(分采)AGV小车等备件库内比质比价采购项目(编号:****)于2024年10月9日进行了项目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告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品种数量(个) | 可直接供货品种的序号 | 可申请试验论证品种的序号 | 须试验论证后供货品种的序号 | 预计供货金额(含税、元) |
1 | **** | 13 | 4 | \ | \ | 4633 |
2 | **科百****公司 | 17 | 3、14、16 | \ | \ | 37330.68 |
3 | **市****公司 | 17 | 7、64 | \ | \ | 15128.44 |
4 | **市**区湘南****公司 | 17 | 8、9、10、11、12、13、15、18、19、20、21 | \ | \ | 19056.32 |
均未报价或报价均无效品种的序号: | 均未报价品种的序号:1、2、5、6 报价无效品种的序号:无 |
说明: “预计供货金额”栏为不需试验论证直接供货品种按预计采购数量计算的含税金额,税率为13%。在采购周期内,实际采购数量和金额以所下订单为准;对“可申请试验论证品种的序号”栏中的品种,各供应商须在《评审结果公告》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试验论证申请,提出品种数不超过该栏品种数的10%(具体数量按个位数计)。
报价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评审结果公告》发布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管理部门一次性提交盖有单位公章或个人署名的《反映书》。
反映书应当包括反映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反映人的名称、反映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反映书不客观、不真实,我单位将按违反不良行为的条款予以处理。我单位受理反映书的联系人如下:
部门:**卷烟****管理部
地址:**省**市**区坳上镇田家湾村新江路 邮编:423000
联系人:李桂梅(女士) 电话:0735--****576
单位(免章):**卷烟厂物资配送部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