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公司机械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项目位于**永**闽宁镇闽宁扶贫产业园一期。项目总占地面积29597.65㎡,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办公楼等主要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购置自动滚焊机、自动张拉机和数控离心机等生产设备,设计年产200万米光伏管桩。项目总投资2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55万元,占总投资的3.49%,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通过设置硬质围挡、洒水降尘、物料遮盖等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搅拌粉尘、金属切割粉尘、原料运输储存粉尘、筒仓粉尘和焊接烟尘。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搅拌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原料运输储存粉尘在密闭厂房洒水抑尘后,无组织排放;筒仓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集气罩+移动焊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金属切割粉尘自然沉降至地面后,收集后出售废品回收单 位;锅炉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和《**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银政办发〔2021〕85号)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搅拌粉尘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标准的限值要求;原料运输储存粉尘、筒仓粉尘和焊接烟尘排放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金属切割粉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或洒水降尘,不外排。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及车辆冲洗废水、蒸汽冷凝水、软水制水设备排污水和生活污水。设备、车辆冲洗废水、蒸汽冷凝水和软水制水设备排污水全部回用于拌合楼搅拌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张拉机、切断机和锯桩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和基础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建筑垃圾和装****政府部门指定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离子交换树脂、钢筋边角料及废焊渣、收集粉尘、沉淀池沉渣、废混凝土)和危险废物(废机油)。生活垃圾收集至垃圾桶后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供应厂家回收;钢筋边角料及废焊渣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5㎡),****回收站;收集粉尘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沉渣和废混凝土全部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点(3㎡),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温利明,联系电话:133****8952。
五、按照《****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六、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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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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