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能12GWh动力电池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22MABNGJXQXA | 建设单位法人:李葆华 |
陈明远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浙****经济开发区68号工业地块(陈山路与下畈路交叉口东南侧)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能12GWh动力电池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41-C3841-锂离子电池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开发区68号工业地块(陈山路与下畈路交叉口东南侧) |
经度:119.74691 纬度: 29.82064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1-30 |
杭环桐批〔2023〕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122MABNGJXQXA001Q |
2023-12-0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22000 |
2035 | 运营单位名称:**** |
****0122MABNGJXQX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22MABNGJXQXA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939550H | 竣工时间:2023-10-26 |
2023-11-09 | 调试结束时间:|
2024-05-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6-0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5102pW9I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 | 实际建设情况: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能12GWh动力电池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能6GWh动力电池项目 |
1#电芯厂房未建设,实际产能为原环评产能的50%,本次验收为年产能12GWh动力电池项目先行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项目产品品种为聚合物锂离子电池,主要生产工艺为正负极涂碳、正负极涂布、电芯生产、电池组装和封装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产品品种为聚合物锂离子电池,主要生产工艺为正负极涂布、电芯生产、电池组装和封装 |
原审批生产工艺的正负极涂碳实际生产过程未实施,且相关设备不再购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正负极配料粉尘、正极制浆废气、正极涂布烘干废气、注液废气、化成废气、设备清洁有机废气、喷码废气、QC实验室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污水处理站臭气、食堂油烟、PACK车间灌胶废气需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正极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制纯水反冲洗水、设备冷却循环水、负极匀浆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碱喷淋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后经预处理达标****处理厂集中处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敏感点朱家城叠加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限值。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应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的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须妥善收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废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无害化处理。危废暂存场所按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好入库、存放、出库记录,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漏等工作,杜绝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防治措施改进,2#电芯车间真空系统废气、QC实验室挤压废气新增环保设备,PACK车间灌胶废气有组织排放改为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未增加10%以上,且不涉及主要排放口。正极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制纯水反冲洗水、设备冷却循环水、负极匀浆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碱喷淋废水、生活污水按要求执行,本项目不增加废水直排口,采取间接排放。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敏感点朱家城叠加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限值。本项目危险废物废浆料和废胶料、废机油、含重金属污泥、废抹布、废沸石、废化学原料包装材料、废电解液、废活性炭、配料除尘灰、废布袋、废导热油、质检废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废废边角料、纯水制备系统固废、废碳分子筛、NMP回收液、废电池,****物资部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时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生化处理系统污泥收集后委外处置。 |
废气防治措施改进,2#电芯车间真空系统废气、QC实验室挤压废气新增环保设备,PACK车间灌胶废气有组织排放改为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未增加10%以上,且不涉及主要排放口。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厂区内设置一座容积为600m3的事故应急池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已编制突发环境事****环保局备案。企业已建一座容积为600m3的事故应急池,可满足事故状态下各类事故废水的收集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4.978 | 13.5693 | 0 | 0 | 4.978 | 4.978 | |
0 | 0.002 | 6.7847 | 0 | 0 | 0.002 | 0.002 | |
0 | 0.0002 | 0.6785 | 0 | 0 | 0 | 0 | |
0 | 0 | 0.0678 | 0 | 0 | 0 | 0 | |
0 | 0.0007 | 0 | 0 | 0 | 0.001 | 0.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57 | 4.843 | 0 | 0 | 0.057 | 0.057 | / |
0 | 0.697 | 12.169 | 0 | 0 | 0.697 | 0.697 | / |
0 | 0.249 | 2.628 | 0 | 0 | 0.249 | 0.249 | / |
0 | 0.341 | 11.205 | 0 | 0 | 0.341 | 0.341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处理站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 ****处理站 | 根据检测结果,监测期间,各污水排放口水样按上述测值评价均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间接排放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电芯后NMP回收(DA005、DA006)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NMP回收系统(二级冷凝回收)+废气处理设施(沸石转轮吸附) | 根据监测结果,监测期间,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2 | 电芯前车间(DA002)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注液废气、化成废气、喷码废气收集后经一套“喷淋+沸石转轮浓缩+CO”处理, 设备清洁有机废气经收集后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注液废气、化成废气、喷码废气和设备清洁有机废气分别经相应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汇总至1根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3 | 电芯真空泵(DA003、DA004)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真空系统的真空泵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至2根25m高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4 | QC****实验室(DA009、DA010、DA011)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QC实验室废气经过经由一套“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系统集中处理后通过2根15m排气筒(DA009、DA010)排放;QC实验室挤压废气经过经由一套“碱液喷淋+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系统集中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11)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5 | 燃气锅炉(DA012、DA013) | 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大气办〔2020〕13号),燃气锅炉经低氮改造后在全燃烧工况下能安全稳定运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稳定在50mg/m3以下(3.5%基准氧含量) | 天然气燃烧(蒸汽锅炉、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工艺,废气经2根15m高排气筒(DA012、DA013)排放,一根排气筒为备用 | 根据监测结果,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大气办〔2020〕13号) | |
6 | 污水处理站(DA001)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 污水处理站臭气经收集后采用“两级喷淋+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 |
7 | 食堂(DA007、DA008)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大型标准 | 食堂油烟经2套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DA007、DA008) | 根据监测结果,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大型标准 | |
8 | PACK车间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6现有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PACK车间灌胶废气经移动活性炭箱处理后车间内排放 | 从监测结果看,监测期间,该企业所测厂界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均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6现有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 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 监测期间,该企业所测厂界四周昼间噪声按上述测值评价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各类固废必须妥善收集、综合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废浆料、废胶料和废机油等危险固废,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暂存场所,并按实际产生量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电池须进行危废鉴别 | 废浆料和废胶料、废机油、含重金属污泥、废抹布、配料除尘灰、废布袋、废导热油、质检废液、废化学原料包装材料、废电解液、废沸石、废活性炭、生化处理系统污泥、纯水制备系统固废、废碳分子筛委托****处置;NMP回收液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废边角料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仓库,物资公司回收利用;废电池收集后出售给**吉枫****公司再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设一座容积为1200m3的初期雨水池,设一座容积为600m3的事故应急池 | 企业已建1个事故应急池,容积为600m3,一座容积为1200m3的初期雨水池,可满足事故状态下初期雨水、泄露废液、消防废水各类事故废水的收集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项目全厂新增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CODCr6.785t/a,氨氮0.679t/a。项目新增CODCr、氨氮排放量需在区域内削减,削减比例为1︰1,即替代削减量为CODCr6.785t/a,氨氮0.679t/a,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本项目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4.843t/a,氮氧化物排放量12.169t/a,需在区域内削减,削减比例为1:2,即替代削减量为二氧化硫9.686t/a,氮氧化物24.338t/a,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本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11.205t/a,需要区域替代削减,VOCs替代削减比例为1︰2,削减量为22.41t/a;烟粉尘排放量为2.628t/a。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按要求进行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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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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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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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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