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聚鑫府农副产品加工出口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626MA4F4XKE1U | 建设单位法人:孙振国 |
孙振国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保** |
**省**市保**店垭镇垭子口村10组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聚鑫府农副产品加工出口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84-日用杂品制造;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111-C4111-鬃毛加工、制刷及清扫工具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保** 店垭镇垭子口村十组 |
经度:111.395402 纬度: 31.399876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5-08 |
保环审批字〔2023〕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626MA4F4XKE1U001W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000 |
200 | 运营单位名称:**** |
****0626MA4F4XKE1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600MA497YJ04A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公司 |
****1329MA3XB9TW30,****0100MAC1UEK33A | 竣工时间:2023-10-08 |
2023-10-08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2-29 |
2024-09-0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0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加工猪鬃500吨,魔芋精粉4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加工猪鬃500吨 |
目周边未实现魔芋规模种植,导致生产魔芋精粉所需的原材料缺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原料-干打毛-浸泡-湿打毛-绑板-蒸毛-烘干/晾晒-拆板-分尺顺根-水煮-二次烘干-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原料-干打毛-绑板-蒸毛--拆板/打散毛-分尺顺根--包装入库 |
优化生产流程,减少生产废水及异味产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生产****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处理站,处理后尾水入**河支流,最终排入沮河。干打毛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蒸毛房、烘干房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通过低氮燃烧+离心水膜+旋风除尘后通过20m排气筒(DA001)排放;浸泡、蒸煮、烘干工序产生的异味通过软帘将工序密闭,并安装通风管道,定期使用风机将异味抽取至水吸收除臭装置除臭后无组织排放;选用低噪声和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设备,合理布局,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建立绿化防护带等措施。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废毛、碎屑及粉尘定外售处理,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渣用于农田施肥,污泥由协议农户回收还田,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已签订生活污水综合利用协议)。干打毛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蒸毛房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通过低氮燃烧+离心水膜+旋风除尘后通过20m排气筒(DA001)排放;取消浸泡、湿打毛工序、烘干工序减少异味产生;蒸毛工序房密闭,蒸毛房、原料仓及打毛车间异味收集后通过除臭装置(处理工艺为喷淋塔+过滤+活性炭+光氧净化)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选用低噪声和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设备,合理布局,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建立绿化防护带等措施。猪鬃生产车间废气通过喷洒植物除臭剂去除异味。废毛、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渣存于一般工业固废堆场,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渣用于厂区植物施肥、废毛外售利用;碎屑、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污泥直接外售做饲料不在厂内贮存;废活性炭做为燃料燃烧处理;废灯管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各固体废物均有效处置。 |
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变更:原因为项目北侧、西侧垭子口村居民污水管网目前尚未建设。 臭气、异味处理工艺变化:依据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本项目的臭气、异味治理措施为水吸收除臭装置除臭后无组织排放。考虑到实际生产需要,将蒸毛房移至猪鬃生产车间南侧,将干打毛工序调整至厂区东侧**车间的**,猪鬃生产车间异味采用喷洒植物除臭剂的处理臭气、异味。蒸毛房、原料仓及打毛车间的异味采用“水喷淋塔+过滤+活性炭吸附+光氧净化”,对臭气、异味的处理效率较环评阶段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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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036 | 0.88 | 0 | 0 | 0.036 | 0.036 | / |
0 | 0.108 | 0.398 | 0 | 0 | 0.108 | 0.108 | / |
0 | 0.036 | 0.065 | 0 | 0 | 0.036 | 0.03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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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 不外排 | 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 不外排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低氮燃烧+离心水膜+旋风除尘后+20m排气筒(DA001)排放 | 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排放口执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表1中限定值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通过低氮燃烧+离心水膜+旋风除尘后通过20m排气筒(DA001)排放 | 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排放口满足《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表1中限定值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2 | 干打毛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干打毛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 | 厂界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3 | 浸泡、蒸煮、烘干工序产生的异味通过软帘将工序密闭,并安装通风管道,定期使用风机将异味抽取至水吸收除臭装置除臭后无组织排放,原料仓密闭,加强原料管控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标准 | 不设浸泡、湿打毛工序、烘干炉已建不用,蒸毛工序位于单独密闭的生产设施内,蒸毛房、原料仓及打毛车间的异味通过喷淋塔+过滤+活性炭吸附+光氧净化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猪鬃加工车间的异味采用喷洒植物除臭剂去除;原料仓密闭,加强原料管控 | 厂界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的排放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标准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选用低噪声和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设备,合理布局,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建立绿化防护带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 选用低噪声和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设备,合理布局,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建立绿化防护带等措施。 | 厂界噪声昼夜间监测值均能满足《工厂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1类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废毛、碎屑及粉尘定外售处理,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渣用于农田施肥,污泥由协议农户回收还田,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废毛、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渣存于一般工业固废堆场,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渣用于厂区植物施肥、废毛外售利用;碎屑、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污泥直接外售做饲料不在厂内贮存;废活性炭做为燃料燃烧处理;废灯管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各固体废物均有效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无 | 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备案号:420626-2024-023-L)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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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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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颗粒物0.065吨、二氧化硫0.88吨、氨氧化物0.398吨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完成**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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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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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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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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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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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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