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字第****002024XS0006S00号 ****关于柴米河治理工程 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水利厅: 你单位关于办理柴米河治理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水利项目,路线起自**县柴米河大桥,讫于灌**龙沟河闸,全长约55.4千米。沿线自然**主管部门应在后续规划用地许可阶段,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依法确定项目具体位置。项目建设对扩大区域涝水外排规模,提高区域排水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选址位于**市灌**、**市**县,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大****段核心监控区,该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156.3717公顷,****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柴米河治理工程**段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不破坏生态功能论证意见的函》(连政函〔2024〕38号)、****政府出具的《关于柴米河治理工程**段符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有限人为活动论证意见的函》(宿政函〔2023〕25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三、该项目拟申请用地165.2872公顷,其中农用地107.0953公顷(其中耕地43.242公顷),建设用地22.8131公顷,未利用地35.3788公顷。项目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规定,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六、依据沿线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沿线自然**主管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以及选址论证报告等,该项目不影响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沿线自然**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续规划管理、沿线用地控制管理,以及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 七、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做好与沿线城镇用地、村庄布点、交通设施等的协调,严格执行防护安全距离等相关标准,确保项目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供水管道、高压线等设施的安全距离,并按要求做好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噪音防护等工作。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柴米河治理工程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有效期三年)。 本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 2024年9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