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惠市环(**)违改〔2024〕26号
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59903G
地址:**市**区龙丰****小组二斗种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强
2024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市**区龙丰****小组二斗种厂房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使用燃油(柴油)蒸汽发生器对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建设项目需建成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同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14日日《****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执法检查照片、2024年9月19日《****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于九十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时间: | 2024-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