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县绿色生态智能纺纱生产线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川帛发〔2024〕14号)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县绿色生态智能纺纱生产线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技术审查,你公司与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县绿色生态智能纺纱生产线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组出具了技术审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县绿色生态智能纺纱生产线项目(一期)位于**市**县研城街道(四****经济开发区B区〈现代纺织产业园〉内),****中心点地理坐标为:104°04′50.2″E,29°38′2.15″N。项目建设性质为**、建设类。规模与等级:项目总占地面积288.71亩,建设内容为年产约3万吨涡流纺纺纱生产线、生产车间、办公生活区域、辅助配套设施。项目拟选用国内外最先进、最智能化的清梳联等配套生产设备,采用远程信息化网络调控的生产工艺。根据业主提供的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净用地面积192472.78m2,计容建筑面积216525m2,总建筑面积112235m2,地上建筑面积111875m2,地下建筑面积360m2(设备间);容积率1.12;建筑基底面积108131.30m2,建筑密度56%,建筑最大高度15m;绿地面积18560m2,绿地率9.6%;同时配建相应附属设施。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9.25hm2,均为永久占地,无临时占地,占地类型地块为工矿仓储用地。项目地块移交前,****政府相关部门完成了场平工程,本项目接收的地块为已完成场平的地块,地表无表土和植被覆盖。项目开挖总量为4.17万m3,均为普通土石;回填总量为5.10万m3,其中绿化表土0.93万m3,普通土石4.17万m3;外借绿化表土0.93万m3。根据已批复的《****开发区B 区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本项目绿化表****经济开发区B 区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一期)剥离表土,经综合利用后,项目无余方。项目计划总投资100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约56889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资本金30500万元,其余自筹30500万元,国内贷款69500万元。项目已于2024年8月动工,预计于2025年3月竣工,总工期8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9.25hm2。本项目划分为建构筑物工程区、道路硬化工程区、绿化工程区、预留场地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共计 5 个防治区。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防治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设计水平年的防治标准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不计(无表土),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0%。
(三)同意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分析。水土流失调查内容全面,基本同意水土流失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
(四)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设计及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和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费率标准及投资金额。
(七)同意方案报告书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列标准和额度。本项目总征占用地192472.78平方米,计征标准1.3元/平方米,共计250214.61元,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与县级国库。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资金、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该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续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特别是雨季的施工建设的监管。
(二)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等制度和措施,****水务局上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水务局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建设时,需重新或新增设置弃渣场的,****水务局同意,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项目完工后,你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和《****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规定,组织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务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报我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