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具 备 有 效 的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企 业 经 理 、 企 业 分 管 安
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3.3 自
以来
□ 承接过
□ 完成过
业绩;
3.5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 本 项 目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三 个 月 内 任 意 一 个 月 ) 以 单 位 名 义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证 明 且 人 数 不 少 于 50 人 , 由 投 标 人 所 属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 社 保 证 明 的 出 具 日 期 在 招 标 公 告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内 有 效 , 除 此 以 外 一 律 不 予 认 可 ) 。 省 内 投 标 人 的 社 保 证 明 格 式 仅 限 于 “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 ” 等 网
络 端 下 载 打 印 的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扫 描 件 。 省 外 投 标 人 必 须 为 社 保 管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原 件 扫 描 件 , 如 省
外社保管理机构实行社保网上办理的,可以提供该机构出具的加盖电子印章扫描件。 ;
□ 3.6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招 标 的 , 投 标 人 ( 或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 须 为 中 小 企 业 , 并 提 供 《 中 小 企
业声明函》。
3.7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注 册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二 级 及 以 上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 职
称 :
) ,
同 时 具 有 对 应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如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存 在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或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则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开 始 时 间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包 括 工 程 总 承 包
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以来
□ 承接过
□ 完成过
业绩;
□ 3.8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3.9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具 有 对 应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配 备 人 数
不少于
****建设厅发布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 33/1116-2015)规定的1 个;
3.10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建 筑 市 场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 以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黑 名 单 记 录 、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记 录 和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的 信 息 为
准);
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1-11-01 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4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列 入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名 单 ( 有 效 期
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