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中心】鄂湘赣商贸物流中心(一期)EPC+O鄂湘赣商贸物流中心(一期)EPC+O(TCZX-202410FJ-018001001)招标公告
【****中心】****中心(一期)EPC+O****中心(一期)EPC+O(****)招标公告[报名中]
发布时间:2024-10-10 18:2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心(一期)EPC+O****中心(一期)EPC+O(****)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 | |||||||||||||||||||||||||||||||||||||||||
1.招标条件 | |||||||||||||||||||||||||||||||||||||||||
****商贸物流中心(一期)项目****改革局以隽发改审批【2024】136号批准建设,****交通运输局,****政府投资、专项债券、企业自筹、银行贷款。项目出资比例为100.0%,招标人为**** ,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EPC+O)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县五里镇 建设规模:****中心、综合商贸区、****中心、****中心、****停车场、园区市政道路、公共服务区及配套设施等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约26.76亿元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包括招商策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标段划分:1 计划工期:109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11-12 合同估算价:215200.00万元 | |||||||||||||||||||||||||||||||||||||||||
2.3其他:(1)建设总工期:36个月,其中:设计工期2个月,施工工期34个月。 (2)营销期为13年,包括与建设期同步的前3年营销期,10年运营期。 (3)合同估算价:21.52亿元(含**费、勘察设计费、设备费、营销招商费等)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主体要求: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1.2资质、资格要求: (1)勘察资质: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2)设计资质:须满足①或②+③的要求:即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③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 (3)施工资质:须满足①+②的要求:即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营销、运营单位资格:营业执照具有相关经营范围; 3.1.3业绩要求: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单位任意一方)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60个月)内承担过一项单项合同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规模及业绩时间以合同内容为准,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 3.1.4信誉要求(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满足本条要求): 截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应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投标人在“**省公共**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1.5 财务要求: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单位同时具备)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亏损****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告)。 3.1.6 人员资格: (1)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满足以下要求(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 ①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勘察设计工程师或一级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或一级建筑工程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 ②取得高级及以上职称; ③如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2)拟派设计负责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①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或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工程专业)。 (3)房建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承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承诺函格式自拟)。 (4)市政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承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承诺函格式自拟)。 注:房建项目施工负责人和市政项目施工负责人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可由一人兼任,且注册于本单位。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7家,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施工单位。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等,并将该联合体协议书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投标人承诺在10年运营期内,向招标人分年度缴纳总额不低于2.1亿元的净利润,利润差额部分由中标人承担。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手机CA(标证通)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6日24:00时止(**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CA(标证通)或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05日 08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CA(标证通)或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本次招标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 | |||||||||||||||||||||||||||||||||||||||||
7.评标办法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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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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