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法院于 2023年9月11日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11月20日****事务所****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 024 年 9月1 2 日,****法院作出( 2 023 )桂 0 1 破 3 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 2 024 年 9月1 3 ****公司进行重整。
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实现**有效整合,现管理人决定****公司重整投资人,发布招募公告如下:
一、招募须知
1.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引入重整投资人,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采取公开招募方式进行,以接受各方的监督。为使意向投****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招募的原则、条件、规则、流程等,管理人制作本招募公告。本招募公告之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具有相同效力。
2.意向投资人缴纳保证金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的,视****公司现状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3.本招募公告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不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在考虑参加重整时,请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投资顾问或法律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等。
4.本公告非要约文件,对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是参考资料。
5.本招募公告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二、****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属全民所有制,成立于1990年6月14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730105J,注册资本293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丘立一,主管部门为区工信厅(原为区机械厅),注册地址**市**区民主路17号。公司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橡胶及其制品。兼营: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工矿配件、五金交电、仓储(除有毒易燃易爆外);闲置物资设备的实物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资产情况
1.土地使用权:****公司名下共有1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北**路12号(原**路10-1号),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类型为划拨用地,面积3195.02平方米,该宗地已设立抵押权,存在司法查封情形。
2.建(构)筑物:****公司北**路12号地块已建设三栋房屋,一栋为一层钢架大棚,另两栋为二层建筑,第一层为砖混结构、第二层为钢架结构。上述建(构)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筑。
3.动产设备:****公司现有办公桌椅、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及电子设备若干。
4.应收账款:经初步核查,****公司有应收租金债权642,843.00元。
(三)负债情况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1人,债权金额1,607,665.89元,担保财产为北**路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3195.1平方米。
职工债权人53人,债权金额2,573,326.30元。
税款债权人1人,债权金额504,833.00元(该部分为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列为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人4人,债权金额11,610,452.14元。
以上合计16,296,277.33元。
上述数据为阶段性债权申报和审核结果,****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为准;意向重整投资人还需充分注意并考虑不确定债务可能导致的风险。
(四)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情况
根****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23年9月11日,****公司资产总额清查数1,101,169.61元;负债总额清查数16,296,277.33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清查数-15,195,107.72元。
根据**国之信房地产****公司出具的《****管理人拟进行破产清算所涉及的****全部资产清算价值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管理人拟进行破产清算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11日所表现的清算价值为246.99万元【上述评估结论是在1.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纳入评估范围,且根据现有公布的文件测算并扣除土地出让金,但实际需补缴的出让金按照相关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准;2.因房屋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故房屋建筑物的评估值为拆除后的残余价值,但如后续违章建筑能够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产权证书,则房屋建筑物的评估值为932,000.00元的基础上出具】。
三、参选主体资格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实力,有投资履约能力,并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3.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提交的投资方案或经营计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破产企业所属行业或相近行业项目三年以上投资、生产、运营管理经验者优先。
4.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未出现重大行政违法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意向投资人及/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或信用记录不良的,管理人有权认定意向投资人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
6.本项目接受单一主体或组成联合体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可联合参与投资,联合投资体成员均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联合体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应在联合体向管理人提交的投资方案中予以明确。
7.破产企业所属行业有其他要求的,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四、招募流程
(一)意向投资人报名材料
意向投资人应于2024年10月15日18时前将以下报名所需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邮寄或现场提交管理人:
1.《****破产重整案意向投资人报名书》(见附件);
2.意向投资人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委托自然人提交报名材料的,还需提供载明受托人姓名、联系方式、职务、授权范围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意向投资人内部决策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原件。 上述证照材料复印件在报名时均须提供原件核查。
3.意向投资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1)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自然人提交报名材料的,还需提供载明受托人姓名、联系方式、职务、授权范围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证照材料复印件在报名时均须提供原件核查。
4.良好商誉、信誉的证明,与重整投资规模相匹配的资信证明、履约能力证明或承诺。
5.保密承诺书(见附件)。
6.管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两个或两个以上竞选投资人联合参与投资的,均须按以上要求提交材料,并需另行提交包括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的联合投资协议。
以上资料由意向投资人自行编制装订成册后加盖公章、骑缝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管理人。相关文件模板详见本公告附件。
管理人地点及联系方式为:****市**区凯旋路9****广场C座20楼,黄律师190****3397、康律师199****9764。
(二)尽职调查
1.意向投资人应在2024年10月15日18时前交纳尽职调查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银行账户(账户名称:****管理人,银行账号:789********332466,开户银行:光大银行**民主支行)。
2.意向投资人交纳尽调保证金并签订保密协议后,可以向管理人进****公司情况,****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包括实地考察)所需的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3.已交纳尽调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在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之前有权随时退出投资,管理人在收到意向投资人退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全额退还尽调保证金,但如果意向投资人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泄露或非法使用尽调所获取信息的,尽调保证金不予退还,****公司财产,****公司等损失的,应予赔偿。
(三)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1.意向投资人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结合自身的商业判断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进行投资。如确定进行重整投资,应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方案》一旦提交,不得撤回,除对债权人有利情形外不得变更,否则管理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要求赔偿。
2.《重整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投资报价、资金来源、投资范围、偿债方案、重整后经营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职工安置等内容,以及意向投资人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意向投资人应注意解决现有问题,投资方案应具备可行性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3.《重整投资方案》应在2024年10月22日18时前提交管理人。《重整投资方案》由意向投资人自行编制装订成册后加盖公章、骑缝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管理人,一式3份,同时提供内容一致的电子版一份。
4.未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视为放****公司的意向重整投资。
(四)缴纳意向重整投资保证金
1.意向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时,须向管理人缴纳人民币30万元(¥300,000.00元)意向重整投资保证金,用于担保意向重整投资人遵守《重整投资方案》,参与重整、配合依法推进重整程序等。
2.未按规定缴纳意向重整投资保证金的,管理人有权不予采纳该意向投资人的《重整投资方案》。
3.未被选定为重整投资人的,保证金在选定重整投资人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五)选定投资人
1.《重整投资方案》提交后,管理人将根据对《重整投资方案》的审查以及招募投资者的目的与投资者进行商业谈判或协商。并由管理人与债权人代表组成的评审组确定最终的重整投资者。
2.如仅有一家意向投资人报名,且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重整投资人条件的,管理人将根据其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情况,在征求债权人意见后,决定是否确定其为重整投资人。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意向投资人报名的,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由管理人与债权人代表组成的评审组,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一家重整投资人和一家候补投资人。
(六)签订正式投资协议
1.重整投资人选定后,应与管理人签订相应的《重整投资协议》并按约定投资金额的10%-20%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人已缴纳的尽职调查保证金、意向重整投资保证金可转为该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以担保履行《重整投资协议》及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
2.法院未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管理人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五、声明
1.本招募公告中所披****调查所得数据,仅供意向投资人投资参考,不构成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的承诺或保证,不作为投资建议。本公告不能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除参考本公告内容外,需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投资顾问或法律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意向投资人应独立判断、理解以进行决策,自担风险。
2.意向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完全同意本公告所确定的招募条件及流程,并同意承担所有投资风险。
3.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因市场或政策变化等产生的相关投资风险。
4.本公告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招募进程调整招募流程和有关条件。
5.本公告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