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景御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4#、5#
施工许可证详情
中华人民**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根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市****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4-10-10
建设单位 | **** | ||
工程名称 | ****哈景御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4#、5# | ||
建设地址 | 中华路西侧 文化西**侧 | ||
建设规模 | 41993.47平方米 | ||
合同工期 | 2024-04-18 至 2024-06-30 | 合同价格 | 300.0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设计院****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杨来生 |
设计单位 | ****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马国兵 |
施工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江存林 |
监理单位 | **金石****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卢峡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备注:因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宝****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月;******公司,项目负责人:石小青)存在纠纷,编号:652********0050101施工许可证已作废。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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