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电中燃油喷射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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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中****公司100%股权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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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5,129.32万元 人民币 |
20 |
2024-10-11 |
网络竞价 |
1、标的企业成立于2024年4月22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成立至今未满一年,故无法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2、标的公****公司签署了2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XJGY-ZL-202404-116和XJGY-ZL-202404-117具体内容详见公示附件。 3、转让方******公司股东电装****公司,为株****公司(简称:日本电装),标的公司现有产品主要由 “日本电装”委托生产,产品的技术、质量、生产、采购与市场均由“日本电装”提供支持与管理,并签订制造委托相关的合同。 4、**电中****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设立完成**电中****公司****公司。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体举牌受让。 5.意向受让方应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员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具体为:(1)受让方必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制造委托合同等, 遵守制造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受让方应当促使****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公司(以下合称“电装”)的产品的制造委托,并按需求签订与制造委托相关的合同。(2)****公司继续履****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4、其他 一、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00万元到****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二、信息发布期满,(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四、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交易所****银行账户。****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银行账户。 五、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六、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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