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交局)、****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管局、****管理部门、****中心),市征收处、建管处、质监站、轨道(隧道)质安站,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强化建设施工领域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防尘降尘措施
(一)建设工地扬尘整治
1.全面落实扬尘防治“六个100%”措施。施工现场应按照《**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六个100%”要求,具体包括:施工围挡100%、道路硬化100%、裸土及物料堆放覆盖100%、土石方开挖和拆除工程湿法作业100%、出入车辆清洗100%、渣土车辆密闭运输100%。
2.视频监控安装。原则上5000平方米及以上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3.施工机械管理。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核验进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情况,并使用已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4.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室内地坪施工、室外建筑物、市政工程等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
5.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增加洒水次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土方作业、渣土外运、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的提升,进一步加强管理。
6.扬尘治理精细化管控区域应使用防尘“天幕”等新型扬尘防治技术和设备,其他区域鼓励使用。
****搅拌站扬尘整治
1.****搅拌站应制定防尘方案,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
2.****搅拌站环境整治全面升级,实行生产过程整体全封闭改造并安装喷淋设施。所有物料入库,不得露天堆放,物料仓内有隔墙,各种原料分区堆放;****搅拌站四周建有围墙,三区分隔有序;地面硬化,设置三级沉淀池、砂石分离机(压滤机),实行污水、废水全部回收利用;加盖固体垃圾屋,并及时清理;车辆出入自动冲洗,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3.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并正常使用,安排专人负责车辆冲洗,检查车辆密闭情况,严禁车辆带泥上路。运输车辆放大字牌清晰、车身清洁并安装接料斗。
4.****搅拌站必须落实环境治理措施且通过环保验收,否则不得生产。
(三)建筑垃圾运输整治
1.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严禁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收集、存放全过程应与生活垃圾、污泥和其他危险废物等分开,应将建筑垃圾交给经城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
2.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取得处置核准,严禁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线路、时间清运作业,实施密闭化运输;作业时使用 GPS 定位系统;严禁未经批准跨省、跨区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消纳场应符合有关要求;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4.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工地周边及建筑垃圾处置过程 中产生的违法行为。
二、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管控责任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防治负首要责任,应牵头组织成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并明确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人;将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其足额有效使用;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定期组织扬尘防治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
(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防治负主体责任,应建立项目部扬尘污染防治制度,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使用登记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和评估。
(三)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防治负监理责任,应编制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项目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机构。
(四)混凝土搅拌单位。混凝土搅拌单位对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应建立生产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资料收集及信息采集制度,生产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资料应建档保存,易产生扬尘点以及运输车出厂冲洗等应有视频在线监控,厂区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应与主管部门联网。
(五)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净车上路、密闭覆盖等措施。
三、明确行业部门监管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要对各自领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联动、责任明确、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管控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具体分工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交办,对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有效覆盖,依法进行查处。
(二)城管部门负责对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措施、园林绿化裸土、渣土车辆冲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及建筑垃圾处置等扬尘污染防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相关监管部门移交的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等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拆除工地、****搅拌站扬尘管理。
****运输部门负责对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水务部门负责对水利、河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性投资工程代建单位负责对具体管理的重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强化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
各行业主管(或委托的监督机构)依据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一)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惩戒措施
1.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情节轻微或被相关主管部门抄告、曝光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扣除企业行业管理评价分1分。
2.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相关主管部门抄告、曝光或限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实施警示约谈,扣除企业行业管理评价分2分。
3.存在以下情形的,责令停工整改,原则上停工时间不少于3天,待相应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扣除企业行业管理评价分3分。
(1)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限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2)因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在市级及以上检查中被下发执法建议书的;
(3)因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
4.对6个月内同一项目因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被第二次行政处罚的施工、监理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期限1个月,扣除企业行业管理评价分5分。
对在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内的投标单位,应采取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等限制性惩戒措施。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查询要求,优先选取良好记录的投标企业中标。实施“评定分离”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应推荐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记不良记****住建局网站“新闻中心”的子栏目“曝光台”,并将通报抄送市公共**交易监管部门。
5.因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被行政处罚的项目,取消其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不得评为“鸠兹杯”奖,不得推荐申报“**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杯”奖。
(二)混凝土搅拌单位惩戒措施
1.对生产预拌混凝土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扬尘防治措施的,下发《扬尘防治整改通知》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2.对生产预拌混凝土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扬尘防治措施的,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待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对生产预拌混凝土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扬尘防治措施的,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被立案查处且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予以关停。
(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惩戒措施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用评价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月度考核、季度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参评企业的信用基准分为100分,考核以《**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作为计分依据,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分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分及以上不满90分)、C级(60分及以上不满80分)和D级(不满60分)四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1.对季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适当降低管控力度;对季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保持适度管控力度;对季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加大管控力度。
2.政府性建设项目可优先采纳上季度信用评价等级B级及以上的运输企业承接。季度考核列为C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暂缓核发《**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
3.季度考核列为D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退出《**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健全工作机制
(一)宣传教育机制。各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好相关防尘抑尘措施。充分利用微信、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企业环保意识、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预警响应机制。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预警或推送问题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响应,第一时间督促责任单位全面落实扬尘管控措施,切实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并反馈整改情况,形成工作闭环。
(三)联席会议机制。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或难点、热点问题,生态环境部门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相关部门情况汇报,通报有关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严格执法机制。各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针对群众投诉不断、反映强烈的建设工程领域扬尘污染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水务、重点处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动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形成持续的高压态势。
本文件适用于主**范围(**区、**区、**区、**新区、经开区、三山经开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建设局 ****环境局
****管理局 ****水务局
****运输局 **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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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