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至满洲里国家高速公路海拉尔至满洲里段公路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02MA7HQEX72C | 建设单位法人:刘胜军 |
管博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自治区**市 |
**自治区**市新****东路街道**东街9号大厦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至**国家高速公路**至**段公路工程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157-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建设地点: | **自治区**市**区,**自治区**市**,**自治区**市**,**自治区**市**区,**自治区**市**市 |
经度: 纬度: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6-06-22 |
内环审〔2016〕1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616149.5522 |
17544 | 运营单位名称:****集团有****公司 |
****0702MACXP8BG8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1********711249N | 验收监测单位:**汉风****公司 |
****0110MAD3MCRM83 | 竣工时间:2023-11-29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8-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1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js-eia.cn/project/detail?type=6 proid=94fc9f027e5741a795efc69f58e8b4f9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总长度为456.3km,其中:主线全长 188.9km,辅道全长227.0km,连接线全长30.4km,观景连接线10.0km。 | 实际建设情况:总长度为456.3km,其中:主线全长 188.9km,辅道全长227.0km,连接线全长30.4km,观景连接线10.0km。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高速公路,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车速为100km/h,**段路基宽度 26m,改建段路基宽度 24m,**桥梁荷载等级公路-I 级;辅道二级公路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12m,三级公路设计速度40km/h、路基宽8.5m。 | 实际建设情况:高速公路,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车速为100km/h,**段路基宽度 26m,改建段路基宽度 24m,**桥梁荷载等级公路-I 级;辅道二级公路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12m,三级公路设计速度40km/h、路基宽8.5m。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严格规定施工车辆行驶路线,禁止车辆随意行驶。拌合站、预制场选址应在居民点下风向区域,采用封闭式沥青混凝土拌合设备,对施工料场和运输车辆进行遮盖。施工废水沉淀处理后回用,严禁排入水体。取(弃)土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削坡、平整和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对各施工破坏区、临时占地及施工影响区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整治。 2.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采用清洁取暖方式。生活污水经处理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绿化标准后用于站场绿化,建设防渗储水池。对超标敏感点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敏感点噪声符合《居民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中室内允许噪声值。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3.****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公路沿线规划用地控制工作。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治水土流失。 4.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实际建设情况:1.施工期已结束,未发现车辆随意行驶现象,除一处拌和站未清场外,其他拌合站、预制场均已清场,施工场地均距离居民区较远,采用封闭式沥青混凝土拌合设备,对施工料场和运输车辆进行遮盖。施工废水沉淀处理后回用,未排入地表水环境。已对取弃土场、施工场地进行了平整和回复,临时占地及施工影响区进行了生态恢复。 2.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使用生物质锅炉;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站场绿化,建设防渗储水池,对超标敏感点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累计安装隔声窗2260m2,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3.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预计2024年10月前完成验收。 4.委托****对该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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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LXSH型污水处理设备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 | LXSH****设备处理后抽****处理厂处置 | 每天4次,连续监测2天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布袋除尘器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 布袋除尘器 | 2024年5月11-12日连续2天,每天在一个运行周期内取样3次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声屏障、隔声窗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 2 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 | 声屏障、隔声窗 | 声环境敏感点监测、交通噪声24小时连续监测、交通噪声衰减断面监测、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1)穿越水源地保护区 主线K1504+200~K1507+700段穿越**市第二水源地保护区,对3500m路基路段两侧排水边沟全部防渗并设置4个5m3的防渗事故收集池。 主线K1451+500~K1454+300段、辅道FK122+000~FK124+800段穿**乌珠尔苏木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对2800m路基路段两侧的边沟进行防渗并设置5m3的防渗事故收集池,两侧共设4个防渗事故收集池。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应将位于西乌珠尔苏木地下水型水源地二级****服务区内****维修部永久封闭,或者与开工前限期搬迁至西乌珠尔苏木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外;服务区内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外运至水源保护区范围外用于道路绿化。 辅道FK80+000~FK85+000段穿越东乌珠尔苏木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对5000m路基路段两侧的边沟进行防渗并设置5m3的防渗事故收集池,两侧共设4个防渗事故收集池;边沟及事故收集池的渗透系数均小于1.0×10-7cm/s。 2)服务设施 运营期间服务设施污水应经处理后回用与场区绿化,不外排,污水处理设施采取防渗措施,防止污水下渗污染地下水。各服务设施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专门集中收集处置。固废和生活垃圾临时堆场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 1)K1500+790~K1513+440共设置15座200m3事故池;穿**乌珠尔苏木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设置了4处防渗事故收集池;辅道FK80+000~FK85+000段穿越东乌珠尔苏木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对5000m路基路段两侧的边沟进行防渗并设置1处防渗事故收集池。 ****服务区****维修部,****加油站已停用,南侧加油站已完成自主验收。 2)运营期间服务设施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污水车就****处理厂处理,不外排,污水处理设施采取防渗措施,防止污水下渗污染地下水。各服务设施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专门集中收集处置。固废和生活垃圾临时堆场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沿线服务设施设置临时收集设施收集生活垃圾,临时收集点应地面硬化防渗,并设置围挡。定期清运、集中****处理站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 沿线服务区、收费站等均设置有全封闭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定期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1)为了减少公路对鸟类的影响,建议在公路进入保护区东西两侧设立保护区标志,并在此设置车辆禁止鸣笛的标志。 (2)对在公路上受伤的野生动物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3)加强对水保设施的维护,保证水土保持功能的正常发挥。 (4)落实环境监理制度,由环境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环境保护部****管理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合理要求。 加强绿化工程和防护工程的养护。 | 1.二卡湿地等主要生态敏感区设置东西两侧设立保护区标志及禁鸣标志;对在公路上受伤的野生动物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2.加强对水保设施的维护,制定水土保持方案,保证水土保持功能的正常发挥。 3.委托**众电****公司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及监测,并出具监理及监测季报和年报,落实环境监理制度。 4.****养护站,加强绿化工程和防护工程的养护。 |
表7 风险设施
1 | 公路以桥梁形式跨越的**河、呼和诺尔河、伊敏河等河流,桥梁两侧设置防撞栏,并在桥头设置警示标志;设置容积为40m3~50m3的事故池及桥面事故径流系统。****自然保护区、**市第二水源地段的**河大桥、新开河大桥等桥梁增加桥梁排水收集措施,制定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当地**、环保、消防部门联动。 | 设置了防护栏;设置了桥面事故径流系统和事故池;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正在编制中。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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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需拆迁房屋1000m2(共13户居民住户),砖围墙500m,路灯20个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砖混1605.88平(辅道),121.97平(主线),简易房2003.84平(辅道),厂房2695.32平(辅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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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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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本项目原有公路占地992.22hm2,新增占地984.11hm2,其中草地为947.03hm2,林地为6.93hm2,滩地为6.99hm2,建设用地23.19hm2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全线共计征占草地8193.6792亩,补偿款5563.0170万元,其中个人2541.2448亩,补偿1960.963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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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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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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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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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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