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本级中心】产投﹒首秀城项目工程总承包及营销代理(HBSU-202410FJ-009001001)招标公告[文件获取中]
【****中心】产投﹒首秀城项目工程总承包及营销代理(HBSU-202410FJ-****01001)招标公告[文件获取中]
发布时间:2024-10-11 11:5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产投﹒首秀城项目工程总承包及营销代理(HBSU-202410FJ-****01001)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HBSU-202410FJ-****01001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产投﹒首秀城项目工程总承包及营销代理已由****园区管理委员会以**省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营销代理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高新区**大道与胜利大道交叉口 建设规模:产投﹒首秀城项目有效用地面积13.8万㎡(约207亩),建筑面积约34.4万㎡(不包含空中露台),计容面积约27.6万㎡,其中商业建筑面积约1万㎡,住宅建筑面积约26万㎡,地下室建筑面积约6.4万㎡,总户数1938户,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约1843个(不含预留改造车位)。配套建设雨污水管网、强弱电、市政、绿化、亮化等附属工程。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含产投﹒首秀城项目所有建设内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包含售楼部及样板间装修)以及项目营销代理。即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本工程所有建设内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技术服务、采购、施工、调试、验收、移交、缺陷责任保修及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同时,承包人应负责前期案场服务、项目营销策划、房屋销售及回款等。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标段划分:1个标段 计划工期:18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11-20 合同估算价:100300.00万元 | ||||||||||||||||||||||||||||||||||||||||
2.3其他:/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述资质或由分别具备下述相应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①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②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③营销代理资质:应在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完成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2)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从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五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下同)应承接过类似项目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同时承接过类似项目设计业绩和施工业绩。若为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近五年应承接过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近五年应承接过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注:上述类似项目是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②投标人应提供中标通知书(若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合同关键页作为证明材料。 (3)营销代理业绩要求: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承担营销代理任务的一方)近五年(从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五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下同)应承担过单项合同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销售项目,需提供营销代理合同关键页作为证明材料。 (4)财务要求:投标人应提供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若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5)信誉要求:①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②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③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⑥没有被有关部门依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⑦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行为。 (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但不得同时兼任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未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①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②一级注册建筑师;③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若为联合体投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7)设计负责人要求:应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若为联合体,应由承担设计任务一方的人员担任。 (8)施工负责人要求:应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施工负责人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若为联合体,应由承担施工任务一方的人员担任。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资格要求中关于信誉的相关要求;(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分工,并在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其中一方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与投标;(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5)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6)投标文件可仅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签字或盖章。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6日24:00时止(**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01日 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 | ||||||||||||||||||||||||||||||||||||||||
7.评标办法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实行“评定分离”。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省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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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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