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优****公司商用冷链展示柜、冷柜及商用厨房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11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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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宿环建管表****111号
**优****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优****公司商用冷链展示柜、冷柜及商用厨房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优****公司位于江****经济开发区科兴路与纬一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联东U****开发区企业港12、13栋,购置激光切割机、剪板机、卷材压平机等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购买不锈钢板、氧气、氩气、玻璃等作为原辅材料,建设商用冷链展示柜、冷柜及商用厨房设备生产项目。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完善厂区内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激光切割、焊接、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发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激光切割、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8米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发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8米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8套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建立台账管理机制,记录生产原辅料使用量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内容,并定期足量更换活性炭和做好台账记录管理工作,切实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激光切割、焊接、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排放限值;发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规定的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废“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
6.此项目设2根18米高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一个,应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0.108t/a,颗粒物≤0.138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636m3/a,COD≤0.191t/a,BOD5≤0.159t/a,SS≤0.159t/a,氨氮≤0.022t/a,总氮≤0.029t/a,总磷≤0.003t/a。
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636m3/a,COD≤0.032t/a,BOD5≤0.006t/a,SS≤0.006t/a,氨氮≤0.003(0.005)t/a,总氮≤0.01t/a,总磷≤0.0003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有关要求。
五、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投产前应申请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生态环境局负责,****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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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
抄送:****执法局,****监测中心,****环境局,**市固废辐射****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