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24-10-11 16:05
生成日期:2024-09-26
发文字号:云政综〔2024〕179号
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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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云政综规〔2023〕11号)、《****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43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批复,我县决定征收(使用)土地4.1321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机关:****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435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9月5日
二、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用途、权属、地类、面积
**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属于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批次总面积4.1321公顷。其中:征收火田镇郭浦村园地0.186公顷,**村园地0.0807公顷,列屿镇城内村林地0.5698公顷,莆美镇前涂村园地0.6779公顷,下径村水田0.0757公顷、旱地0.0031公顷、园地0.4072公顷、林地0.06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6公顷,下河乡车圩村园地0.8265公顷、林地0.654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3.5603公顷;****社区国有园地0.0008公顷、林地0.57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1321公顷。其“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
**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征收(使用)土地实施单****人民政府、****政府、****政府、****政府、****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土地征收(使用)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省政府征地批复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期满后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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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