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
一、答投标人提问:
问题一、一、招标文件P9页:坑园安置房的项目建设规模 问题:建设规模未明确地下室层数及上部主楼层数,无法判断施工工期580天是否合理,请明确。 二、招标文件P6页:****园区(一至三期)地下管线改造工程,共由15条市政道路,改造道路总长约11.2公里。**区域面积较小,交通流量较大,是否分段实施,避免堵塞及交通组织困难,施工工期975天,各子项目若无法准时开工,是否工期顺延 三、招标文件P6页:荔**土地农业设施建设工程,②对荔**各镇街的约5406.92亩土地进行土地平整,具体位置是否已明确,或是由各乡镇、街道办指定位置,以实际实施为准 四、招标文件P155页: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约定: (1)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仅考虑主材(钢筋)价格调整,除此之外的材料价格变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调整;问题1:本项目工期长,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大,调差的主材价格至少应包括: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缆及钢管、铝合金。问题2:根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闽建筑〔2022〕10 号)第二条规定: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明确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及调差方式;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本招标文件未按细则实施,应按相关文件执行 五、25.21整个项目过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临时用水用电、图纸审查(不含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污水排放以及竣工后所有相关手续(包含规划验收、竣工备案材料归档等,最终以招标人要求为准)】的办理,均由中标人派人协助办理,招标人只负责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应由招标人支付的费用,因招标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影响相应顺延。
回复:一、详见补充发布的可研批复文本,工期详见招标公告;
二、施工工期以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时间为准;各项目进行独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预结算;各项目工期不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
三、除北高澄峰围垦土地平整外,本项目含荔**各镇街932块违法图斑的地块整理,按照各乡镇、街道提供的场地,由中标人编制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自然**局备案后,以实际实施为准;
四、本项目各项目进行独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预结算;以咨询人发出的开工令所署日期所在月的信息价计取,故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五、按招标文件要求,由中标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办理。
问题二:相关问题详见电子件附件。
疑问清单:一、招标文件P9页:坑园安置房的项目建设规模
问题:建设规模未明确地下室层数及上部主楼层数,无法判断施工工期580天是否合理,请明确。
二、招标文件P6页:****园区(一至三期)地下管线改造工程,共由15条市政道路,改造道路总长约11.2公里。**区域面积较小,交通流量较大,是否分段实施,避免堵塞及交通组织困难,施工工期975天,各子项目若无法准时开工,是否工期顺延
三、招标文件P6页:荔**土地农业设施建设工程,②对荔**各镇街的约5406.92亩土地进行土地平整,具体位置是否已明确,或是由各乡镇、街道办指定位置,以实际实施为准
四、招标文件P155页: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约定:
(1)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仅考虑主材(钢筋)价格调整,除此之外的材料价格变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调整;
问题1:本项目工期长,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大,调差的主材价格至少应包括: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缆及钢管、铝合金。
问题2:根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闽建筑〔2022〕10 号)第二条规定: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明确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及调差方式;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本招标文件未按细则实施,应按相关文件执行
五、25.21整个项目过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临时用水用电、图纸审查(不含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污水排放以及竣工后所有相关手续(包含规划验收、竣工备案材料归档等,最终以招标人要求为准)】的办理,均由中标人派人协助办理,招标人只负责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应由招标人支付的费用,因招标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影响相应顺延。
回复:一、详见补充发布的可研批复文本,工期详见招标公告;
二、施工工期以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时间为准;各项目进行独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预结算;各项目工期不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
三、除北高澄峰围垦土地平整外,本项目含荔**各镇街932块违法图斑的地块整理,按照各乡镇、街道提供的场地,由中标人编制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自然**局备案后,以实际实施为准;
四、各项目进行独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预结算;以咨询人发出的开工令所署日期所在月的信息价计取,故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五、按招标文件要求,由中标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办理。
问题三、关于材料投标文件正文中第三章评标方法——第一节 评标方法前附表——序号8子项房建部分评分细则中: “需要提供完整建筑优化设计方案(含景观设计)”,附件中未提供可研前期阶段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户型平面图等相关材料),请予以补充。
回复:补充可研批复文本(详见附件),按项目红线图及项目可研批复的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方案及设计。
问题四、1.招标文件P165页,17.5.3.2本合同工程竣工审查时限及结算审核: 承包人或其指定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监理人按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完整结算资料进行审查后递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60天内按有关规定审核完毕并报送相关审核部门结算审核,工程结算价经发包人及承包人核对后,以第三方结算审核机构审核结果为准。问题:以上审结的时间不够明确,发包人审核了60天,相关审核部门结算审核的时限没有规定。建议修改为:发包人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60天内按有关规定审核并报送相关审核部门结算审核完毕”(即总共60天完成审核)。2.招标文件P169页,22.2.2 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若政策性调整、拆迁工作未完成等特殊原因,造成本项目停建或缓建、规模缩小或扩大时,发包人只对已发生的工程量负责,根据已发生的工程量与承包人办理结算,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拆迁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进场施工,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本工程有可能受到周边环境影响及现场情况制约,造成本工程停建、缓建或工程量缩减,经承包人书面报送发包人批准后只给予工期顺延及对已发生的工程量负责,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问题:其一,拆迁工作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停工造成的损失不可预估,投标人在报价时无法测算,该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其二,发包人不愿承担违约赔偿和补偿费用违反了《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的法律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施工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不属于法定的免责情形,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发包人在停建、缓建情况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请予以纠正。
回复:1.各项目进行独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预结算,审核时间以相关审核部门审核时间为准,此条款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施工工期以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时间为准;各项目进行独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预结算;承包人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此条款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五、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Q为投标报价每偏离本工程评标基准价1%的取值。当ai≤A时,Q= 0.5;当ai>A时,Q= 1。”违反《**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中的规定“Q为投标报价每偏离本工程评标基准价1%的取值。当ai≤A时,Q=(不低于3);当ai>A时,Q=(负偏差Q值的两倍)。”请招标人与代理予以修改。
回复:本项目招标类型为工程总承包+,包含七个子项目,投标人在中标后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协助项目业主融资;招标文件参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工程总承包部分分值其权重不低于90%,故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六、1.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前附表:11.资信-项目管理机构: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配备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国家咨询工程师(投资)证书,且同时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或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或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其中2项注册类及2项以上得1分。(满分1分)。1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企业实力: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配备的1名人员同时具备:①国家咨询工程师(投资)证书;②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或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或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③国家注册环保工程师;④高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满分2分)。 以上条款要求超出本项目的需求,且不符合省范本要求,疑似为某些企业量身定做,违反国家及省公平性竞争文件的精神,请予以删除或者调整。 2.评标办法前附表:1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企业实力: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同时具有工程设计环境工程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得1分。 本项目的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要求已涵盖该专项工程,根据闽建筑〔2023〕28 号 ****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二(四)严格规范加分项设置。企业资质加分项所涉资质类型应限定为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资质类型,不得扩大范围。除项目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外,不得将其他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或加分项要求。故该项加分不符合文件要求,请予以删除。
回复:本项目招标类型为工程总承包+,包含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地下管线改造、围垦土地农业设施建设等项目,因项目类别多,具备多样性,复杂性,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它因素加分项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考虑生态效益及环境效益,故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七、1、招标文件P173页, 25.4承包人应自行踏勘现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中标后承包人不得以现场不具备条件为由拒绝进场施工或延误开工。 25.4承包人应自行踏勘现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 问题:以上有两条25.4条,文中提到的“中标后承包人不得以现场不具备条件为由拒绝进场施工或延误开工。”这句话违反客观要求,若客观上确实无法开工,如拆迁工作未完成,也要强行开工吗 2、招标文件P177页: 25.28中标人需建设智慧工地平台(劳务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环境监测系统、智能水表、电表数据连接等),并能与发包人系统兼容,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问题:远程监控费用向来是按实列入结算,费用由承包人自理的描述容易在结算审核时发生误解;应描述为费用包含在预算编制的造价中。 3、招标文件P177页: 25.29若因财政资金实际未拨付至发包人账户,导致无法依约支付相应工程款项的,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承包人承诺不向发包人主张竣工违约金、停窝工损失等其他任何赔偿金额。 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关于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这样的约定违背了诚信原则,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承包人在发包人未及时拨付工程款时,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请予以纠正。 4、招标文件P209: 招标文件附件《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了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问题:是否包括本项目的融资、工程款支付及纳缴税费均由业主方与牵头方负责,联合体成员以分包**的形式参与项目建设 5、招标文件P142: 专用条款: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本项目部分子项为线性工程,****园区(一至三期)地下管线改造工程,牵扯改造长度达11.20KM;荔**土地农业设施建设工程,涉及荔**整个区域。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咨询人的指示为参与本项目施工的其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不得要求另行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该项不可预见费用无法估计,不属于风险包干范围,应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6、招标文件P6: 坑园安置房总建筑面积29422.95 平方米,**5栋住宅、1栋5层配套用房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 问题:总建筑面积是否包含了地下室部分的面积,能否分别提供地上建筑面积与地下建筑面积;能否提供5栋住宅的户型面积比和套数要求;能否提供5层配套用房的功能设计要求;能否提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建筑限高等要求
回复:1、施工工期以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时间为准;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按照《关于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管理费的通知》闽建筑〔2021〕6号文件规定,不再单列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并入企业管理费;
3、承包人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此条款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项目融资、负责履约担保及代收全部工程款,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5、承包人应自行踏勘现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此条款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详项目可研批复文本的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方案及设计。
问题八、答疑问题 1、招标文件第177页 25.28中标人需建设智慧工地平台(劳务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环境监测系统、智能水表、电表数据连接等),并能与发包人系统兼容,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疑问:远程监控费用向来是按实列入结算,费用由承包人自理的描述容易在结算审核时发生误解;应描述为费用包含在预算编制的造价中。 2、招标文件P142: 专用条款: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本项目部分子项为线性工程,****园区(一至三期)地下管线改造工程,牵扯改造长度达11.20KM;荔**土地农业设施建设工程,涉及荔**整个区域。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咨询人的指示为参与本项目施工的其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不得要求另行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该项不可预见费用无法估计,不属于风险包干范围,应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招标文件P165页,17.5.3.2本合同工程竣工审查时限及结算审核: 承包人或其指定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监理人按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完整结算资料进行审查后递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60天内按有关规定审核完毕并报送相关审核部门结算审核,工程结算价经发包人及承包人核对后,以第三方结算审核机构审核结果为准。 提问:以上审结的时间不够明确,发包人都审核了60天,相关审核部门结算审核的时间没有规定上限。建议修改为:发包人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60天内按有关规定审核并报送相关审核部门结算审核完毕”(即总共60天完成审核)。 4、招标文件P173页,25.8承包人不得以现场征迁未到位为由拒交履约担保。 提问:现场征迁未到位不能施工,提交履约担保有何意义这明显增加了承包人的成本负担和社会**的浪费。若需要提交履约担保,承包人可以配合提交,但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损失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结算。 6、招标文件第150页“8.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提供发包人和咨询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的费用承担: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咨询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疑问: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一般涉及金额较大,该金额应由设计概算工程预备费里面考虑,不应在工程**费里面考虑。 5、招标文件第169页“22.2.2 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若政策性调整、拆迁工作未完成等特殊原因,造成本项目停建或缓建、规模缩小或扩大时,发包人只对已发生的工程量负责,根据已发生的工程量与承包人办理结算,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拆迁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进场施工,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本工程有可能受到周边环境影响及现场情况制约,造成本工程停建、缓建或工程量缩减,经承包人书面报送发包人批准后只给予工期顺延及对已发生的工程量负责,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 疑问:其一,拆迁工作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停工造成的损失不可预估,投标人在报价时无法测算,该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其二,发包人不愿承担违约赔偿和补偿费用违反了《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的法律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施工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不属于法定的免责情形,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样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合理地免除了发包人在停建、缓建情况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请予以纠正。 6、招标文件第175页 3)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提前使用单位或子项工程,若应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一律不予计取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请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充分考虑。 4)提前使用单位或子项工程的工程结算待整体竣工验收后统一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疑问:提前使用引起的赶工费应由发包人承担,提前使用单位或子项工程的工程视同竣工验收合格,不应待整体竣工验收后统一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应可单独提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回复:1、详上答复,按照《关于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管理费的通知》闽建筑〔2021〕6号文件规定,不再单列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并入企业管理费;
2、承包人应自行踏勘现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故此条款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各项目进行独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预结算,审核时间以相关审核部门审核时间为准,此条款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详合同专用条款4.2.1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5、承包人应自行踏勘现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故此条款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施工工期以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时间为准;各项目进行独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预结算;承包人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此条款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本次招标中的各项目进行独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预结算,故此条款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招标文件修改及补充
1.补充可研批复文本(详见附件)。
三、本答疑纪要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中正骄阳(**)****公司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