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个证书11个有假 中标企业被废标
近日,****财政局发布2024****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市新一代智慧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预算金额886.81万元,6月开标中标供应商为****公司。
开标后供应商还未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就受到了其他供应商的质疑,质疑的点在于知识产权方面,根据招标文件,需要对投标人的15项目知识产权资质进行评分,包括 “业务中台”、“数据中台”、“技术中台”、“用户画像”、“智能风控”、“稽核审计”、“贷款不见面”、“失信惩戒”、“电子档案”、“渠道服务”、“运维监控”、“运营决策”、“多维总账”等,总分数16分,而中标供应商提交了所有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这个项目满分。
质疑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15项知识产权资质作假,不应得分。
对此,代理机****交易中心表示,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留言编号:0484-****225)的答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代理机构基于民事关系就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核实情况,但采购代理机构不具有行政调查权。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因此,交易中心函请中标人回应。
中标供应商回应认为己方的知识产权证书并无问题,投诉人投诉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干涉中标结果、妨碍项目单位建设、造成项目迟延。
最后相关供****财政局,财政局于9月3****保护中心,要求调查15项专利,最后发现15项专利中有11项目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情况不同,中标供应商属于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最后本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韶财采决 ﹝2024﹞9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华信永道(北****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郁
地 址:**市西**西外大街136号2层1-14-276
被投诉人:****交易中心
地 址:**省**市**区西联镇
采购人:****
地址:**市**区光孝路2号
相关供应商:首都****公司
地址:**市**区西三环路11号
投诉人因****交易中心就“**市新一代智慧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1、对中标方首都****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11项涉嫌严重造假的知识产权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逐一进行最低限度的真实性核验,并给出核验过程及结果的书面****保护中心官网截图证明或权威鉴定机构结果证明)2、对应招标文件评分项项目团队技术实力第4条“拟投入的项目团队其他成员获得过工业****考试中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考试评价证书》中的中级或以上证书的,每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其人员是否同样不具备该资质,也应进行最低限度的真实性核验。
投诉人称:根据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需要对投标人的知识产权资质进行评分(评分标准高达16分),现有中标方并未取得相关评分要求中的知识产权资质,提交虚假资质文件,最终得分为84.8分,涉嫌严重造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我司己将上述情形反馈至代理机****交易中心处,代理机构未进行最低程度的形式核查。
****交易中心称:我中心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华信永道(北****公司递交的关于**市新一代智慧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质疑函,其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质疑事项为“中标公告中首都****公司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得分总分84.8分,得分明显过高,经天眼查等权威渠道查询****公司无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知识产权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1.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留言编号:0484-****225)的答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代理机构基于民事关系就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核实情况,但采购代理机构不具有行政调查权。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我中心采取了函请中标人回应、****委员会论证、核对档案资料等措施对该质疑事项进行核实。综合以上核实情况,我中心于2024年8月1日对质疑函进行了书面答复。2.投诉书副本第五点的“2.对应招标文件评分项目团队技术实力第4条……其人员是否同样不具备该资质,也应进行最低限度的真实性核验……”未曾在华信永道(北****公司所递交的质疑函内提及。
首都****公司称:1.投诉书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涉嫌伪造证据,不足于信。****公司名称后,在“知识产权”模块-“软件著作权”中首页即出现带有“数据中台”字眼证书。2.“天眼查”等并不是知识产权证书查验核实的官方渠道。3.****公司著作权证书进行核验。经核查,****中心需要注册才能使用相关信息,在其注册用户协议有如下提示:“七、免责1、本网站对服务之及时性、安全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不作担保。本网站从注册用户及用户处取得的各顶信息数据…本网站无须对此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4.投诉人请求的事项2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5.我们认为投诉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干涉中标结果、妨碍项目单位建设、造成项目迟延,我公司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6.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受保护。7.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招标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自愿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需),证明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市新一代智慧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预算金额886.81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4年6月11日,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6月28日,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第一次更正公告。7月2日,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7月19日,本项目开标、评标;7月23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首都****公司****公司)。7月24日,华信永道(北****公司(下称华信永道公司)提出质疑;8月1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8月12日,华信公司提起投诉。****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华信永道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交易中心、****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首先,本项目的《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结果公告等证据证实,****公司、****公司、**久远****公司等6家供应商参与了本项目投标。该6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详细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评审总得分87.55)、第二中标候选人:****公司(评审总得分82.04)、第三中标候选人:**久远****公司(评审总得分78.04)。2024年7月23日,****交易中心向第一中****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
其次,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审因素“知识产权(16.0分)”设置的评审标准为:“1、投标人具有“业务中台”、“数据中台”、“技术中台”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6分。2、投标人具有“用户画像”、“智能风控”、“稽核审计”、“贷款不见面”、“失信惩戒”、“电子档案”、“渠道服务”、“运维监控”、“运营决策”、“多维总账”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每项不可重复计分,本小项最高得10分”。针对技术评审因素“知识产权”的评审标准,****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15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本项目的《技术得分统计表》显示,****公司在技术评审因素“知识产权”的评审得分为满分16分。
鉴于****公司投诉认为,****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涉嫌造假。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1号令)第六条第一、二款“国家版权局主管**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3****中心发函,****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15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核查。2024年9月16日,****中心向本机关提供了15****公司相关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下称查询结果)。经核查,****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15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有11****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不一致,具体如下:
1、****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3SR****189)中的软件名称为:“文旅业务中台[简称:业务中台]V1.0”。****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文旅行业管理平台[简称:文旅平台]V1.0”。
2、****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980)中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数据中台[简称:数据中台]V5.0”。****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大数据平台[简称:党建大数据]V5.0”。
3、****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997)中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技术中台[简称:技术中台]V5.1”。****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云党宣平台[简称:云党宣]V5.1”。
4、****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337)中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住建-用户画像V4.0”。****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党性体验平台V4.0”。
5、****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413)中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智能风控平台V5.1”。****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党性提升教育平台V5.1”。
6、****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280)中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稽核审计工作平台[简称智慧稽核审计]V5.0”。****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党务工作平台[简称:智慧党务]V5.0”。
7、****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860)中的软件名称为:“贷款不见面系统V1.0”。****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GIS制图系统V1.0”。
8、****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3SR****214)中的软件名称为:“首信失信惩戒平台[简称失信惩戒平台]V5.0”。****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首信诊付通系统[简称:诊付通]V5.0”。
9、****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722)中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渠道服务平台V3.5”。****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党建门户平台V3.5”。
10、****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783)中的软件名称为:“运营决策平台V2.5”。****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干部教育培训平台V2.5”。
11、****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755)中的软件名称为:“重点专项摸排多维总账信息系统[简称摸排建账系统]V1.0”。****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重点专项摸排核实台账信息系统[简称:摸排建账系统]V1.0”。
另,****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上述11份证书所涉软件未见变更或补充登记信息,未见补发或者换发登记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4年9月18日,****公司发函,****公司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进行核查,该公司未予回复。
以上事实表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15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有11****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不一致,属于虚假材料。****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公司投诉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公司的质疑函、投诉书显示,****公司提供的:“拟投入的项目团队其他成员获得过工业****考试中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考试评价证书》中的中级或以上证书”的真伪进行核查的投诉事项,在提起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因此,****公司的投诉事项2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属于无效投诉,本机关不予处理。
综上,****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本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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