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伊斯玛****公司
所在地:**市**区
债权总额:10,220,297.00元
一、**伊斯玛****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伊斯玛****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220,297.00元,其中:本金4,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200,289.00元,其他债权20,00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马成忠以其名下的位于**区永通公路西侧面积分别为15380.61㎡、38102.26㎡的两处商业用地在400万元****公司的400万元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马成忠。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伊斯玛****公司,曾用名:宁****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946437C,住所**市**区通贵乡永通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马成忠,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马成忠、孟纯、马**。经营范围:牛羊肉屠宰销售;养殖。已停产。
(三)担保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保证人马成忠,男,住****市。
2.抵押物共有人王瑞萍,女,住****市。
(四)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2014年7月31日,****法院作出(2014)兴民商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伊斯玛****公司****银行****公司利民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39469.32元(暂计算至2014年6月16日)。被告**伊斯玛****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后期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二、如被告**伊斯玛****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马成忠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银国有2007第23012号、银国有2007第2301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马成忠对被告**伊斯玛****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伊斯玛****公司追偿;四、案件受理费40016元,减半收取20008元,由被告**伊斯玛****公司、马成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2.执行情况
调解书下达后,****公司及马成忠未履行调解书内容,****人民法院****公司和马成忠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市**区****委员会、金学文、刘兴如、段洪义、马新福、马建军、杨发荣、杨久成、马振林、白少林、杨风琴、刘欢、马天龙、段伏如、刘兴忠、段伏龙、段洪银、马银祥、马兰花、杨久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认为其中50亩土地中,有异议人的财产,被执行人违法违规办理的国有土地证,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请求依法解除该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停止对以上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拍卖程序。后法院驳回该执行异议。
后**市**区****委员会、马振林、杨风琴、刘欢、马建军、杨明清、****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认为其中14套房屋,是异议人的财产,被执行人违法违规办理国有土地证,请求依法解除该有争议的14套房屋使用权的查封,停止对以上14套房屋的执行拍卖程序。后法院驳回该执行异议。
现该案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为大宗商业土地,距离市区较近。
(六)瑕疵披露
债权项下的部分土地附着房产,部分土地目前处于使用状态。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5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徐经理、罗经理
联系电话:0951-****520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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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