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宜化工有限公司洁净煤加压气化多联产技改搬迁升级项目(阶段性)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500MA498M1C0B | 建设单位法人:王雨 |
135****8907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开发区 |
**市高新区白洋镇田家河大道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洁净煤加压气化多联产技改搬迁升级项目(阶段性)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1-C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 |
经度:111.****7741 纬度: 30.****8622 | ****机关:****保护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4-18 |
宜高环审〔2022〕1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00MA498M1C0B001P |
2023-12-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30419 |
24895.26 | 运营单位名称:**** |
****0500MA498M1C0B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华正****公司 |
914********708234C | 验收监测单位:**华正****公司 |
914********708234C | 竣工时间:2023-12-28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8-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0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hztesting.com/newsinfo/****688.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迁建 | 实际建设情况:迁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合成氨46万吨、甲醇9万吨,总氨醇能力55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合成氨55万吨,甲醇未建设,总氨醇能力55万吨 |
年产9万吨甲醇未建设,总氨醇能力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1.项目原设计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气化装置**闪蒸系统产生的闪蒸汽含有一定的热量,需要进行回收利用,设计有脱氧槽接收这部分闪蒸汽,加热系统补充的冷脱盐水。 2.设计两座φ36m的备煤筒仓贮存原料煤 3.项目原设计采用灰熔点较高的煤种,需要在原料煤中添加石灰石降低灰熔点,提高操作的稳定性和经济性,在气化原料储存与准备工段设置两个石灰石粉料仓贮存石灰石 | 实际建设情况:1.取消了气化装置的脱氧槽设计,该工段环评设计排气筒无需建设 2.以1个圆形料场取代筒仓贮存原料煤 3.生产无需使用石灰石,取消了石灰石的添加系统,取消石灰石粉料仓建设 |
1.实际实施阶段,****工业园园区统一规划,将该****园区管网的冷脱盐水,因此取消了气化装置的脱氧槽设计,原通过脱氧槽加热后补充到系统的脱盐水采用从管网直接取高温脱盐水的方式替代,进入气化系统的脱盐水流量和热量仍能达到平衡,不会影响气化装置的正常运行。无脱氧槽放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该工段环评设计排气筒无需建设。 2.由于筒仓建设成本更高,为节约成本,以1个圆形料场取代筒仓贮存原料煤;圆形料场为全封闭结构,并设有喷雾抑尘装置,原煤经筛破后传输至煤浆制备工段,满足环保要求;无备煤筒仓,该工段环评设计布袋除尘器和排气筒无需建设 3.实际实施阶段,气化装置不再采用高灰熔点的煤种作为气化原料,采用低灰熔点的煤种作为气化原料,有利于降低装置运行消耗,**运行周期,降低运行风险;因此生产无需使用石灰石,取消了石灰石的添加系统,取消石灰石粉料仓建设;无石灰石粉料粉尘,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该工段环评设计布袋除尘器和排气筒无需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废水环保设施 1.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200m3/h,采用“灰水调节池+混凝沉淀+综合调节池+水解酸化+SBR生化法+中间水池+BAF池+多介质过滤器”SBR法生化处理工艺 2.循环水站建设规模为10座冷却塔,循环水量49500m3/h,排至中水回用站的水量为241m3/h;除盐水站排至中水回用站的水量为168m3/h;****处理站出水200 m3/h水量进入中水回用站,故中水回用站进水量为241+168+200=609 m3/h,考虑到循环水旁滤排水,除盐水站排水均为间歇性排水,故回用水站设计规模为600m3/h 3.回用水站采用“混凝沉淀,过滤,超滤、反渗透、消毒的工艺”处理工艺 (2)废气环保设施 4.筛破废气无组织排放 5.磨前煤仓废气排气筒高度35m 6.低压闪蒸汽、真空闪蒸汽、灰水处理脱氧槽放空气,由30m高排气筒排放。 7.真空泵分离器放空气废气排气筒高度18m。 8.污水处理站废气采取加盖密封,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去除酸性物质,经次氯酸钠溶液喷淋去除碱性物质并氧化有机废气,经生物滴滤除臭后无组织排放 (3)固废环保设施 1.污水处理站废气未采用活性炭吸附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环保设施 1.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200m3/h,采用“调节池+软化澄清池+中间水池+综合调节池+二级AO+二沉池+污水监控池” 二级AO法生化处理工艺 2.循环水站建设规模为7座冷却塔,循环水量35000 m3/h,排水率按照循环水量的0.4%计算,故排至回用水站的排水量为140 m3;除盐水站排至回用水站的排水量为102m3/h,合计242m3/h;****处理站****处理站,未进行回用,故回用水站实际规模为250m3/h 3.回用水站采用“混凝沉淀,过滤,超滤、反渗透的工艺”处理工艺 (2)废气环保设施 4.筛破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36m高排气筒排放 5.磨前煤仓废气排气筒高度43m 6.脱氧槽已取消设计。低压闪蒸汽由36m高排气筒排放;真空闪蒸汽并入真空泵放空气由37m高排气筒排放。 7.真空泵分离器放空气废气排气筒高度37m 8.污水处理站采取加盖密封,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生物滤池+活性炭吸附设施,排气筒高度15m (3)固废环保设施 1.污水处理站采取活性炭吸附设施去除废气污染物 |
(1)废水环保设施 1.经考察同类企业废水处理工艺,“调节池+软化澄清池+中间水池+综合调节池+二级AO二沉池+污水监控池”二级AO法生化处理工艺技术更加稳定可靠,更适合本项目需要,变更后能够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HJ864.1-2017)规定的废水处理工艺要求,变更满足工艺要求。根据验收监测结果,二级AO法处理工艺对对污染物处理效率均高于环评设计SBR处理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强化 2.由于循环水站冷却实际减少3座,循环水站和除盐水站排水量均减少,****处理站出水未进入回用水站,回用水站设计规模由环评设计600m3/h改为250m3/h,能够满足实际生产需求 3.由于回用水站排水回用至循环水站,因循环水站本身设有加药消毒装置,故回用水站实际取消消毒单元 (2)废气环保设施 4.筛破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 5.磨前煤仓废气排气筒高度增加 6.脱氧槽已取消设计,无脱氧槽废气,低压闪蒸汽由36m高排气筒排放;真空闪蒸汽并入真空泵放空气由37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增加 7.真空泵分离器放空气废气排气筒高度增加 8.污水处理站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 (3)固废环保设施 1.污水处理站新增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增加无污染物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厂区内设置总有效容积为7000m3的事故池 | 实际建设情况:厂区内设置总有效容积为20000m3的事故池 |
事故池容积增大,风险防范措施增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70.11 | 112.776 | 0 | 0 | 70.11 | 70.11 | |
0 | 7.01 | 11.278 | 0 | 0 | 7.01 | 7.01 | |
0 | 0.7 | 1.128 | 0 | 0 | 0.7 | 0.7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2 | 9.752 | 0 | 0 | 0.2 | 0.2 | / |
0 | 0.128 | 20.56 | 0 | 0 | 0.128 | 0.128 | / |
0 | 0.72 | 6.4 | 0 | 0 | 0.72 | 0.72 | / |
0 | 13.624 | 26.256 | 0 | 0 | 13.624 | 13.624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处理站 |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表2间接排放****处理厂纳管标准要求 | 设计规模200m3/h,采用“调节池→软化澄清池→中间水池→综合调节池→二级AO生化法→二沉池→污水监控池” | 污水处理站出口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筛破除尘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 布袋除尘后由36m高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 | |
2 | 1#磨前煤仓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 布袋除尘后由43m高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 | |
3 | 2#磨前煤仓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 布袋除尘后由43m高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 | |
4 | 3#磨前煤仓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 布袋除尘后由43m高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 | |
5 | 低温甲醇洗尾气排气筒 | 甲醇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排放限值;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 | 水洗后由70m高排气筒排放 | 甲醇、硫化氢 | |
6 | 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 二氧化硫、硫酸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 | 稀氨水洗涤+酸雾捕集后由44.8m高排气筒排放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硫化氢 | |
7 | 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 | 喷淋塔+生物滤池+活性炭设施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 | |
8 | 真空泵放空气排气筒 | 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 | 37m高排气筒排放 | 氨、硫化氢 | |
9 | 低压闪蒸气排气筒 | 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 | 36m高排气筒排放 | 氨、硫化氢 | |
10 | 厂界无组织废气 |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限值;其余污染物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加强管理、检查装置密闭性;煤储运系统全封闭、喷雾抑尘;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硫酸雾 | |
11 | 厂内无组织废气 | 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 加强管理、检查装置密闭性 | 非甲烷总烃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厂界噪声 | 等效连续A声级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正)等要求区分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进行防渗工程建设。生产主厂房、装置区的外管廊区、装卸区、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废水收集系统、液氨管线走廊、危化品罐区、煤渣库、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池及液氨管道等应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区进行规范化建设,做好防渗。建立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按计划做好土壤、地下水等周边环境监测工作,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已落实。项目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正)等要求区分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进行防渗工程建设。生产主厂房、装置区的外管廊区、装卸区、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废水收集系统、液氨管线走廊、危化品罐区、煤渣库、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池及液氨管道等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区进行规范化建设,做好防渗。并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严格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催化剂、废脱硫剂、废保护剂、液氮洗废吸附剂、废瓷球、污水处理物化污泥、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离子交换装置再生污泥、机修废油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后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气化工段的气化粗渣和灰水处理工段产生的滤饼送水泥厂综合利用,煤灰和煤渣、酸雾洗涤塔沉渣外运综合利用,须妥善处置;污水处****填埋场卫生填埋;空分废分子筛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正)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21年7月1日前,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修正),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 已落实,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包括废催化剂和保护剂、废吸附剂、废瓷球、废脱硫剂、污水处理物化工段污泥、污水处理除臭装置废活性炭、废弃过滤吸附介质、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离子交换装置再生污泥、机修废矿物油、检测分析废液、废渣、废弃包装物等。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危废贮存转运处置的管理规范及要求,在企业内部临时贮存后集中送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废处置协议详见附件9)。项目设置了危废仓库,危废仓库面积600m2,用于危险废物外送前短时间内暂时存放。 根据调查,项目污水处理物化工段污泥已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危险废物中废催化剂和保护剂、废吸附剂、废瓷球、废脱硫剂、污水处理除臭装置废活性炭、废弃过滤吸附介质、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离子交换装置再生污泥等均尚未产生尚未签订危废处置协议,机修废矿物油(HW08)及检测分析废弃包装物(HW49)已产生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尚未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建议企业及时签订相关危废处置协议,保证危险废物均得到合理化处置。 一般固废:包括气化粗渣、气化细灰、空分工程分子筛、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酸雾洗涤塔洗涤沉渣等;其中气化粗渣、气化细灰作为原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空分工程分子筛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收集后有资质单位处理;酸雾洗涤塔洗涤沉渣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主要来自厂区办公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规范建设有效容积不小于7000m3事故应急池和四座有效容积不小于12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总计4800m3)。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事故排放污染物收集系统,修订完善全厂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演练,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反应,确保事故情况下各类污染物妥善处置,不排入外环境。 | 已落实,项目建设了20000m3事故应急池和四座有效容积不小于12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总计4800m3)。制定了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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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按照有关规范及文件要求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居民须在本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搬迁,后期不得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措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根据验收现场踏勘核查,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居民均已签订了搬迁协议,暂时有5户居民未完全搬走,待居民完全搬迁后,卫生防护距离能够满足要求。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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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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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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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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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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