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翱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造纸事业部节能型供热系统技术改造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669384R | 建设单位法人:李文翱 |
骆文春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开发区元立大道405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造纸事业部节能型供热系统技术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30-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开发区元立大道405号 |
经度:119.32867 纬度: 28.60535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9-01 |
丽环建遂备〔2023〕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669384R001P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70 |
6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669384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913********876055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602MA2D8RRJ7R | 竣工时间:2023-10-3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9-0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1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903hdOWV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建 |
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蒸汽量2.562万t/a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蒸汽量2.562万t/a |
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新鲜水→软化水系统→燃气锅炉→生产用热 | 实际建设情况:新鲜水→软化水系统→燃气锅炉→生产用热 |
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水: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项目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水和锅炉排污水经收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等,不外排。废气:低氮燃烧+8m高排气筒。噪声:增加减振、隔声等措施。固废: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锅炉房管理员工由现有职工中进行调剂,无新增生活污水。锅炉用水有60%左右为蒸汽冷凝回用水,尽可能使生产用水循环利用。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水和锅炉排污水经收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等,不外排。废气:锅炉已采用低氮燃烧,锅炉烟气经12m高排气筒排放。固废:项目已采取一定的隔声减振措施,风机、水泵等设备均安装了隔声罩、减震垫等降噪措施。固废:项目软水制备系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尚未产生,待产生后由厂家回收。 |
实际锅炉用水有60%左右为蒸汽冷凝回用水,尽可能使生产用水循环利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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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4 | 0 | 0 | 0 | 0.4 | 0.4 | / |
0 | 1.078 | 0 | 0 | 0 | 1.078 | 1.07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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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低氮燃烧+8m高排气筒 | 项目项锅炉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NOx需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进度的通知》(丽大气办函[2020]12号)“低氮排放要求是指燃气锅炉应在全燃烧工况下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在50毫克/立方米以下。”,执行《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低氮排放要求。 | 锅炉已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12m高排气筒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在验收监测期间,锅炉废气排放口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范围为3.6~4.6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3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范围为37~40mg/m3,烟气黑度<1。颗粒物、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的排放浓度均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满足《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低氮排放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增加减振、隔声等措施 | 项目南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项目已采取一定的隔声减振措施,风机、水泵等设备均安装了隔声罩、减震垫等降噪措施 | 由监测结果可知,在验收监测期间,企业南面厂界昼间噪声值范围为59-60dB(A),夜间噪声值范围为48-52dB(A);其余东面、西面、北面厂界昼间噪声值范围为56-60dB(A),夜间噪声值范围为47-51dB(A)。企业厂界南面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余东面、西面、北面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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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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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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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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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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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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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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