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花木行政文化中心十号地块商办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559978W | 建设单位法人:傅小君 |
顾思源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市**区花木路409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中心十号地块商办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10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K7010-K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 |
建设地点: | **市**区 **丁香路、锦康路,南至张家浜,西至杨高南路,****博物馆东馆 |
经度:121.****3361 纬度: 31.****3821 | ****机关:****市容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7-08-30 |
沪浦环保许评〔2017〕124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3000 |
344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559978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559978W | 验收监测单位:**为康****公司 |
913********7630747 | 竣工时间:2023-12-20 |
2023-12-2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8-30 |
2024-09-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1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8081/jsp/view/jsxmInfo_edit.jsp?id=36F4F13B94CA4D6798A****258FC2145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3幢35层办公楼(T1-T3)及裙房(4#)、1幢2层商业用房(5#)、1幢1层商业用房(6#),用于办公、文化及商业,含餐饮,餐饮面积约9373平方米 | 实际建设情况:**3幢36层办公楼(T1-T3)及裙房(4#)、1幢2层(地上一层,地下1层)商业用房(5#)、和3层地下室,用于办公、文化及商业,含餐饮。总建筑面积389243.57m2(其中地上278858.2m2,地下110385.37m2)。 |
总面积增加0.9%(其中地上增加0.85%、地下增加1.01%)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项目为房地产类项目,不涉及生产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房地产类项目,不涉及生产工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项目内应雨、污水分流,生活污水经隔栅、沉淀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放。 2.空调安装应符合《**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3.地下汽车停车库应设隔油、沉砂池,地面冲洗废水须经隔油、沉砂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放。 4.地下停车库设置(包括出入口、排风口等)应符合《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14)的要求,出入口与相邻敏感建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0米,排风口底部距地面2.5米以上,进风口底部距地面宜大于2米。 5.须选用低噪声设备(水泵、风机、冷却塔等),合理布局,确保噪声经治理后项目地块内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1类标准。昼间(6:00-22:00)低于55分贝,夜间(22:00-6:00)低于45分贝,项目地块东、西界距离道路边界线50米内执行4a标准。 6.餐饮项目应建结构专用烟道,集中商业场所油烟管道末端应统一安装油烟净化器和除异味装置。 7.餐饮油烟气须经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准》(DB31/844-2014)后,通过建筑物专用烟道由所在建筑物屋顶向高空排放,油烟排放口位置应距离敏感目标20米以上。 8.锅炉废气、垃圾房臭气通过排气筒在裙房屋顶高空排放,应急发电机废气排气口高度应高于地面8米排放。 9.餐饮油污水须经隔油、沉淀处理,动植物油出水浓度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放。 10.餐厨垃圾、废油脂和危废物等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需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11.项目内变配电房应采用屏蔽防护措施。 12.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招租,招租项目环保手续另办。 13.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并按《报告表》意见落实有关的环保措施。具体为: 1)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 2)土方、渣土等建筑垃圾应按《**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管理规定》进行处置、运输,严格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基地施工期间扬尘污染的控制和管理。 3)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应建泥浆沉淀池,并由环卫部门抽吸外运。 4)施工期间,工地食堂的含油污水,须经三道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5)夜间施工须提前向中国(******管理委员****管理局办理手续。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内实行雨、污水分流;生活污水经隔栅、沉淀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放。 按照《**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安装空调。 地下汽车停车库设隔油、沉砂池,地面冲洗废水经隔油、沉砂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放。 地下停车库设置(包括出入口、排风口等)符合《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14)的要求,出入口与相邻敏感建筑物之间距离大于10米以上,排风口底部距地面2.5米以上,进风口底部距地面宜大于2米。 选用低噪声设备(水泵、风机、冷却塔等),合理布局。由于声功能区区划调整,项目所在地现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采取报告表的防治措施后,确保地块内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4a类标准。 项目餐饮区域建结构专用烟道,油烟管道末端统一安装油烟净化器和除异味装置。 餐饮油烟气经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准》(DB31/844-2014)后,通过建筑物专用烟道由所在建筑物屋顶向高空排放,油烟排放口位置距离敏感目标大于20米以上。 锅炉废气、垃圾房臭气通过排气筒在裙房屋顶高空排放,应急发电机废气排气口高度高于地面8米以上排放。 餐饮油污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动植物油出水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的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放 餐厨垃圾、废油脂和危废物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变配电房应采用屏蔽防护措施。 项目现在无招租,招租项目环保手续另办。 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并按《报告表》意见落实有关的环保措施。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投用前30天向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了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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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项目内应雨、污水分流,生活污水经隔栅、沉淀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放。地下汽车停车库应设隔油、沉砂池,地面冲洗废水须经隔油、沉砂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放。餐饮油污水须经隔油、沉淀处理,动植物油出水浓度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放。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三级标准 | 项目内实行雨、污水分流;生活污水经隔栅、沉淀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放。地下汽车停车库设隔油、沉砂池,地面冲洗废水经隔油、沉砂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放。餐饮油污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动植物油出水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的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放. | 外排综合废水中pH值、CODcr、BOD5、SS、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监测值均小于标准值,能够达标排放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须选用低噪声设备(水泵、风机、冷却塔等),合理布局,确保噪声经治理后项目地块内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1类标准。昼间(6:00-22:00)低于55分贝,夜间(22:00-6:00)低于45分贝,项目地块东、西界距离道路边界线50米内执行4a标准。 | 《工业企业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选用低噪声设备(水泵、风机、冷却塔等),合理布局。由于声功能区区划调整,项目所在地现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采取报告表的防治措施后,确保地块内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4a类标准。 | 由监测结果知,厂界噪声值小于标准值,能达标排放。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餐厨垃圾、废油脂和危废物等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需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 餐厨垃圾、废油脂和危废物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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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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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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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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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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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投用前30天向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了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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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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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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