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字第****832024XS0048S00号 ****关于斗**治理工程 (含兴盐界河)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水利局、****水利局: 你单位关于办理斗**治理工程(含兴盐界河)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水利项目,项目中段起自**河-四卯酉河、下段起自四卯酉河-斗龙**、兴盐界河治理范围为大纵湖-串场河-**河段、老斗**治理范围为三十里河-斗**,河道拓浚总长约76.9千米。沿线自然**主管部门应在后续规划用地许可阶段,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依法确定项目具体位置。项目建设对提高我省区域水利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选址位于**市**区、****开发区、**区,**市**市,已****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大****段核心监控区,该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30.73公顷,2024年4月24****政府出具关于斗**治理工程(含兴盐界河)不可避让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论证意见的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三、该项目拟申请用地157.5242公顷,其中农用地25.2729公顷(其中耕地4.7862公顷),建设用地86.3258公顷,未利用地45.9255公顷。项目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规定,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六、依据沿线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沿线自然**主管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以及选址论证报告等,该项目不影响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沿线自然**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续规划管理、沿线用地控制管理,以及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 七、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做好与沿线城镇用地、村庄布点、交通设施等的协调,严格执行防护安全距离等相关标准,确保项目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供水管道、高压线等设施的安全距离,并按要求做好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噪音防护等工作。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斗**治理工程(含兴盐界河)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有效期三年)。 本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 2024年10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