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二元民生”政府救助保险项目,为**所有户籍人口和拥有居住权的流动人口提供人身意外保险保障,主要包括:见义勇为、自然灾害、公共场所火灾、公共区域溺水、救灾人员伤亡救助、政府维稳救助责任、紧急救援费用补偿责任、善后处置费用补偿责任。
一、“二元民生”政府救助保险。
1、保险对象:**所有户籍人口和拥有居住权的流动人口,合计:****999******局户籍科提供的户籍人口数据为准),2元/人/年,项目总预算为****998元/年。(本项目采用固定价招标,固定价按每人每年2元计算,即****998元/年)(★)
2、保险期限:一年,从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24时止。(★)
二、相关标准:3、保险责任:
(1)见义勇为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自然灾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①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
②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3)公众场所火灾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火灾公众责任仅承保**市区域内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无须申请工商登记的项目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
(4)公共场所溺水事故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本责任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无须申请工****政府机关、学校、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非盈利场所。
(5)救灾人员伤亡救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参与事故现场救助的人员在救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经灾害事****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6)政府维稳救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对**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实施维稳救助。
(7)紧急救援费用补偿是指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8)善后处置费用补偿是指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三、技术规格:4、投保方案及费率:参保“二元民生”政府救助保险按**市实际所有户籍人口和拥有居住权的流动人口计算,基本保险费标准按每人每年2元计算(本项目采用固定价格招标)。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限额(每人) |
见义勇为救助-身亡 | 40万元 |
火灾、爆炸救助-身亡 | 15万元 |
自然灾害救助-身亡 | 15万元 |
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身亡 | 8万元 |
救灾人员伤亡救助-身亡 | 40万元 |
突发事件维稳救助-身亡 | 10万元 |
紧急救援费用补偿 | 60万元(每次事故) |
善后处置费用补偿 | 60万元(每次事故) |
医疗费用 | 4万元 |
注:具体见第四条赔偿限额
四、赔偿限额
1、见义勇为救助责任累计责任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2、火灾、爆炸救助累计责任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5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3、自然灾害救助累计责任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5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4、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居民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人伤亡责任限额8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累计责任限额200万;
5、救灾人员伤亡救助保险责任,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6、特别约定,对**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实施维稳救助,每人救助限额1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150万元。
7、紧急救援费用补偿,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万元。
8、善后处置费用补偿,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万元。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报价要求及合同签订期
“二元民生” 政府救助保险保费标准按每人每年人民币2元。中标后三天内签订合同。
五、服务标准:三、服务内容
1、专人服务: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
2、制定和实施各项服务方案;
3、报案理赔:设立服务热线,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
四、赔偿限额
1、见义勇为救助责任累计责任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2、火灾、爆炸救助累计责任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5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3、自然灾害救助累计责任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5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4、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居民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人伤亡责任限额8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累计责任限额200万;
5、救灾人员伤亡救助保险责任,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6、特别约定,对**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实施维稳救助,每人救助限额1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150万元。
7、紧急救援费用补偿,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万元。
8、善后处置费用补偿,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万元。
六、验收标准:****财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浏财函【2024】5号)规定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
七、其他要求:其他要求及说明
1、监督检查
(1)采购单位应当对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2****管理部门应当对定点采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定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和中标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揭发及举报,各参合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2、违规处理
中标单位在定点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1)没有执行定点中标价格的;
(2)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或不履行售后服务的;
(3)产品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4)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5)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6)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因违反规定,资格被取消,空缺名额按中标候选排名顺序依次替补。
3、合理确定服务范围及其相关费用标准:承担**市“二元民生”的报案受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出示调查文书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4、采购人不保证中标供应商业务量的多少,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最符合要求的中标供应商提供服务。
5、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1)付款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签订采购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二元民生”意外保障保险投保资金由招标人一次性支付给中标人单位的对公账户。
6、承保期限:一年,从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24时止。(★)
7、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在报价中涵盖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